政府結構
加拿大財政委員會秘書長負責中央政府機構采購政策的制定。除了貨物采購以外,所有的政府采購項目都分散到各部門和各機關,由它們各自完成。貨物的采購則由公共建設工程和政府服務部來負責。加拿大尚沒有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計劃。
采購政策
中央政府的采購政策是獲取所需的貨物和服務并通過加強接觸、競爭和公平的方式來實現各方的最大利益,如果可能的話實現王國利益和加拿大人民利益的均衡。追求利益最大化要求考慮所獲得商品的所有相關費用,不僅僅是訂立合同的費用,同時和它在國際貿易協議中所承擔的責任相聯系。加拿大尋求一種給予所有的供應商以平等機會的采購程序,以利于降低購買費用和在競爭、透明和高效的環境下發展經濟。
政府實踐
加拿大政府的采購實踐、其已確立的政策及其在WTO《政府采購協議》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所承擔的義務十分一致。地方政府沒有特殊規定。但是對于小企業和非競爭性企業,加拿大政府給予了特別對待,目前這種特別對待主要是對本土企業的保留上。對于中央政府和機構的采購,當此項采購不屬于國際貿易協議的協議范圍而且在加拿大本國的供應商之間就可以充分競爭的時候,國內的供應商就享有優先的權利。一般情況下都應當鼓勵競爭。但在出現這三種情況下、可以有例外,緊急情況;采購額小于25000美元,而且不涉及到公共利益;或只有一個供應商。
質疑與投訴程序
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是解決因《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和WTO《政府采購協議》而產生的投標爭議的權威機構。國際貿易法庭享有和高級法院相當的權力。在被提起異議的招標程序被維持的情況下,國際貿易法庭可以裁決支付在政府預算以外的費用或是損害賠償。它也有權力裁決推遲甚至取消一項采購合同,并要求重新評標或者重新招標。供應商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異議理由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國際貿易法庭應當在135天內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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