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結構
在日本,政府采購是以各個采購人分別訂立采購合同的方式進行管理的。與中央政府有關的采購程序規定在 《會計法》 及相關法規中,與地方政府有關的采購程序規定在《地方自治法》及相關法規中。中央政府有權力對所有的政府采購進行監督。日本國內所有的有關政府采購法律和法規中的規定都和WTO《政府采購協議》相一致,日本是《政府采購協議》的簽字國之一。
采購政策
在政府采購領域,日本很久以來沒有對貨物原產地或是供應商國籍進行過限制。日本政府一直執行的是以"公開招標"為基礎的非歧視性政策。日本一直采用公平、公開、透明的政府采購程序,而且自1996年以來,這種程序的運用已經擴展到了服務采購領域以及地方政府和其他機關的采購過程中。國內的供應商沒有被授予任何特權或者地方性的保護。在諸如計算機產品和服務、電信產品和服務、醫藥產品和服務、建筑業等重要方面,日本的中央政府機構和其他機構的政府采購都服從于WTO《政府采購協議》(地方政府機構的采購除外),日本已經自愿采取了措施,主動承擔了比《政府采購協議》所要求的更多的義務。
采購實踐
日本法律規定了三種類型的招標程序。一是公開招標,在"公開招標程序"中,每個采購機關必須在官方政府公告 《Kampo》 或者和地方政府相應的公告上對其準備進行的采購進行公告,并邀請合格的供應商參加招標程序。出價最低的投標人將獲得訂立合同的機會。當采購價值高于10萬特別提款權(SDR100,000)時,無論是貨物采購還是服務采購一般都要求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但是建筑工程項目和相關技術服務項目除外。
二是選擇性招標。在選擇性招標中,采購機關也須在政府公告或地方政府相應的公告上對其擬進行的采購項目公告,并說明選擇投標人的條件要求。采購機關通過審查,在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中確認參加競標的供應商。最終在這些參加競標的供應商中,出價最低的將獲得訂立合同的機會。
三是單獨招標或限制性招標。在單獨招標中,基于特殊的情況,采購機關可以不通過競爭性程序而直接和選定的供應商訂立合同。原則上,要想參加公開招標或是選擇性招標,供應商必須從采購機關處得到資格認證,必須持續列名于供應商名單中并且得到采購機關的確認。
質疑與投訴程序
首相辦公室內設立的政府采購復審辦公室負責實施WTO《政府采購協議》規定的相關招標投標程序問題。中央政府機構的采購事宜則由政府采購復審委員會主管,為了保證對合同的爭議能夠得到公正和中立的處理,政府采購復審委員會建立了特別程序。一些政府機構和城市則建立了自己的獨立程序來處理和《政府采購協議》有關的采購進程中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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