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財采發[2009]4號
關于印發《湖北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審查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區、縣(市、區)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省政府采購中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省直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項目的實施工作,規范采購人資格審查的行為,現將《湖北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審查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審查管理規定》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監察廳
湖北省審計廳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湖北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審查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采購人對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審查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資格條件。特殊要求是指:
(一)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資格要求;
(二)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資格要求;
(三)因保密需要而設定的資格要求;
(四)因行業管理的特殊性而設定的資格要求。
凡屬行業特性和部門特性的產品和項目,應提供法定權力部門的規定文件。
第四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要求供應商提供資質證明文件的,采購人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依據,要求供應商提供業績情況的,采購人應作理由闡述,且符合業績要求的供應商必須在三家以上。
第五條 采購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采購人資格審查時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設定與采購項目規模不相適應或者過高的企業資質、或以某一企業或某一品牌的標準作為資質要求;
(二)以墊資承包作為通過資格審查的條件;
(三)要求必須在一個區域或一個部門有業績或者以獲得本地區、本部門獎項等作為通過資格審查的條件;
(四)針對不同所有制企業提出歧視性條件;
(五)在同一采購項目中采用不同的審查標準;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內容。
第六條 采購人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采購人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時,應明確資格審查的時間、地點、方法和程序,資格審查的時間可在評標前或評標后,但不能把資格審查作為購買標書的依據。資格審查的地點,除有設備及重要儀器限制外,應在政府采購中心或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內進行。資格審查的方法由采購人制定,其中應包括詳細具體的資格審查評分標準和判斷原則。
第七條 資格審查的程序應公開、透明,采購人因項目特殊要求需要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的,在招標公告發出的同時,應將特殊要求及法律依據、資格審查的時間、地點、方法和程序,特別是資格審查的評分標準、判斷原則等予以公告。
第八條 資格審查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采購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的資格要求及設置資格的依據;
(四)資格審查的時間期限、地點;
(五)提交資格申請及證明材料的截止時間及資格審查日期;
(六)資格審查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第九條 資格審查工作由采購人依法組建的資格審查小組負責。資格審查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及以上單數。資格審查小組的專家應按規定在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資格審查小組成員名單在審查工作結束前應當保密。
第十條 資格審查小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審查意見承擔相應的責任。
資格審查小組成員應當獨立完成審查工作。
第十一條 資格審查工作結束后,由資格審查小組出具資格審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資格審查工作簡介;
(二)供應商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主要理由及相關證明;
(三)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
(四)資格審查記錄表等附件。
第十二條 資格審查結束后,采購人應在原登載資格審查公告的媒體上對審查結果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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