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河北]河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品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03-05-28 發布人: 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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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品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河北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品采購管理,節減開支,促進廉政建設,根據
《河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稿)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直黨政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自籌資金購買辦公用品的行為。
駐石家莊市以外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購買辦公用品的,執行屬地財政部門制定的辦公用品
定點采購管理辦法。其中屬地為省轄市市區內的,執行市財政部門制定的辦公用品定點采購管
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辦公用品是指辦公用的紙張、筆墨、信封、資料夾、計算器、計算機耗
材、其它消耗用品等。
第四條 河北省財政廳負責省直辦公用品定點采購的日常管理、監督、檢查。
第五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品定點單位的確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
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確定,一次確定若干家,兩年一定。
第六條 河北省財政廳的職責:
1、統籌制定定點單位布局方案,對定點單位資質提出總體框架。
2、委托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購服務中心對辦公用品定點采購單位進行公開招標。
3、對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的預中標人的資質、經營狀況、服務質量、價格水平以及定點單
位布局等情況進行審查,提交備選名單報定點采購領導小組審定。
4、鑒于辦公用品定點采購的特殊性,河北省財政廳代表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與辦公用品定點
單位簽訂《河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品定點合同》,核發定點資格證書和牌匾標志。河
北省財政廳不做為合同一方參加合同的實際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河北省財政廳負責對下
列內容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定點單位合同履約情況;
(2)辦公用品價格標準執行情況;
(3)規定信息向河北省財政廳反饋情況;
(4)財經紀律執行情況。
5、將定點單位選定情況通知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并制發《河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
品定點采購證》。各單位憑證到定點單位采購辦公用品,享受統一的優質服務。
6、會同物價部門對辦公用品定點單位收費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定點單位的財
政監督聯絡員進行業務指導。
7、會同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品定點采購執行情況的管
理、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執行定點采購政策情況;
(2)《河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品定點采購證》記載情況;
(3)財經紀律執行情況。
第七條 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購服務中心的職責:
1、按照河北省財政廳提出的定點單位布局方案、資質要求,審查定點單位資格。
2、接受河北省財政廳委托,按照國家、省制定的招投標管理辦法以及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
有關規定組織招投標。
3、向河北省財政廳提供預中標單位的詳細情況。
第八條 對辦公用品定點商場(店)單位的要求:
1、熱情為河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服務,設專人負責,保證售出的商品質量高、價格低、
數量足、服務優。可電話采購的,及時送貨上門。
對體積超過0.5立方米或重量超過10公斤的貨物,必須提供免費送貨服務。對需要安裝的,
負責免費安裝調試。
2、按照《河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品定點合同》的規定,制作本商場(店)辦公用
品定點采購價目表,除報省政府采購辦備案外,還應分送在本商場(店)定點采購的省直行政
事業單位,并將辦公用品價目表懸掛在本商場(店)醒目位置以備監督。
3、經銷的辦公用品必須是全新且符合國家質量檢測標準的現貨,不允許出現假冒偽劣商品。
4、對外宣傳、刊登廣告時涉及定點問題的,要按河北省財政廳統一規定執行。
5、設置1—2名財政監督聯絡員,接受財政部門的管理。財政監督聯絡員受財政部門委托對
定點單位辦公用品的供應和價格優惠情況進行監督,每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向河北省財政廳
政府采購辦公室報送上月辦公用品結算表和有關資料。
6、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工作指導、業務協調和監督檢查。
7、認真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嚴禁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按規定
繳納稅費,必須提供帶稅章的正式發票,有權拒絕購買辦公用品單位提出的辦公用品采購以外
的不正當要求;不得為購買單位開具虛假發票;堅決杜絕給個人送禮品、給回扣等一切不正當
競爭行為。
第九條 對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要求:
1、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辦公用品購買、保管、領用登記制度,嚴格執行本辦法。
2、建立采購詢價制度。特別是在采購較大數額之前,至少應在定點范圍內貨比三家,擇優
購買。根據工作需要,可與定點單位建立相對穩定的供貨關系。
3、各單位購買辦公用品時,須將《河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品定點采購證》交給定
點單位,由定點單位登記購買辦公用品的時間、品種、數量、單價、總金額并簽字確認。《河
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品定點采購證》登滿或使用滿兩年后,交回河北省政府采購辦公
室核銷,更換新證。該證不作他用,不得轉借。
4、采購單位與定點供應單位結算時,使用非現金方式由財務人員辦理。
5、屬于下列情況,需由兩家定點單位出具無貨或不能供貨的證明,經河北省財政廳批準后
方可到非定點單位購買:
(1)購買商品的價格和質量綜合評價明顯優于定點單位的;
(2)各定點單位無貨供應的;
(3)其它經河北省財政廳同意的購買事項。
6、發現定點單位存在提高價格、質量下降、以次充好、違反財經紀律等問題,或者定點單
位的任一辦公用品高于非定點單位的,及時向河北省財政廳反映。
7、擅自到非定點單位以外購買辦公用品的,單位財務部門一律不得報銷。因公到外地出差,
在外地購買辦公用品的票據,單位領導審核簽字后財務部門方可報銷。
第十條 辦公用品定點采購結算執行兩種辦法:一是河北省財政廳按照年初預算和追加預算,
按現行預算級次將辦公用品購置費撥付給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各單位直接與定點單位辦理價款
結算。結算時間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0日。二是對列入集中支付試點的省直行政事業
單位,河北省財政廳根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與定點單位雙方簽字蓋章的《結算單》、定點單位
開據的《發票》,直接從該單位經費中代為支付。
第十一條 違約處理:
1、未經批準擅自到非定點單位購買辦公用品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定點單位違犯財經紀律、不履行合同規定、擅自提高價格或提供偽劣商品的,視不同情
況分別給予警告、抵扣履約保證金或取消定點資格。
3、用戶投訴五次以上,經查實或抽查確有質量問題的,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取消定點單
位資格,解除合同,三年內不得參與各級辦公用品定點的投標活動。
4、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欠貨款的,定點單位有權拒絕供貨。
5、觸犯刑法,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本辦法執行中發生的問題進行監
督舉報。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省財政廳以前制發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定點購買辦公
用品管理辦法、確定的定點單位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