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6號
《河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李克強
2002年3月1日
河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和監督,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止腐敗,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從事采購活動及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均應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以及國內外政府性貸款、贈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確定的方式和規范的程序獲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設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施行)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 省財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和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二)編制省級政府采購目錄、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
(三)審查進入省級政府采購市場招標中介機構的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和供應商的條件;
(四)收集、發布和統計政府采購信息;
(五)組織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
(六)處理政府采購中的投訴事項;
(七)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事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本省實行政府采購目錄分級審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編制的年度政府采購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同時公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購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編制政府采購目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逐步擴大政府采購內容和范圍。
第七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政府采購目錄編制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按政府采購程序組織或委托辦理采購活動,參加評標,與中標供應商訂立合同,負責貨物驗收。
第二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八條 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的采購方式,具體適用條件和程序由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第九條 招標采購可以由采購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招標中介機構代理采購。
采購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按照招標投標程序自行組織采購。
第十條 納入省級政府采購目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實行招標采購:
(一)單項或批量在10萬元以上的物品;
(二)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修繕工程;
(三)合同價值在100萬元以上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中所需的適宜招標采購的設備;
(四)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定點服務采購。
市、縣招標采購的金額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高于省級政府采購目錄規定的金額標準。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下達政府采購目錄范圍內的專項撥款和政府性貸款,除特殊規定外,一般由省統一組織采購。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實行招標采購: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急需的采購;
(三)只有唯一的供應商;
(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國際招標采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外國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個人的貸款或者贈款進行采購,貸款方或贈款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程序主要包括編制和批準政府采購預算,確定和執行采購方式,訂立和履行采購合同,驗收和資金支付。
第十五條 采購人需要采購的,根據政府采購目錄、采購計劃和采購預算就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技術要求和交付使用時間等內容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自收到采購申請15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六條 政府公開招標采購應依照公告、招標、投標、開標、評標、決標、訂立合同、交付、驗收、結算、監督檢查等主要程序進行。具體招投標規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內容應當包括采購商品、工程或者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面積、規格、質量、性能、標準、價格(酬金)等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政府采購合同自訂立之日起7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政府采購合同為持續供貨合同的,其履行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組織對供應商的履約驗收。驗收合格并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核無誤后,由財政部門向供應商直接支付貨款。
第四章 政府采購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招標中介機構申請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備招標代理資格的法人,且具有良好的信譽和財務狀況;
(二)在申請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業務前3年內,未發現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沒有被停業整頓及主要管理人員沒有職業犯罪的記錄。
(三)熟悉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有1/3以上的人員接受過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的業務培訓;
(四)具有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人員,其中中級職稱以上的經濟、技術、法律專業人員應占機構人員總數的60%以上,且具有一定比例的高級職稱;
(五)具有較完善的供應商信息、招標投標業務資料庫及完成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二)具有良好的資金能力和財務狀況;
(三)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約記錄;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信譽;
(五)在申請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沒有重大違規行為,主要管理人員沒有職業犯罪的記錄。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實行回避制度。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供應商或者其他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條 政府采購招標中介機構,不得與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有行政隸屬關系或任何形式的經濟利益關系。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過程中的具體商業性活動。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計劃和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范圍、采購標準、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四)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要的資料,協助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采購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發現正在進行的采購活動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和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導致采購無效的,應當責令采購人中止采購,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中介機構已對其采購項目開展工作,采購人無正當理由撤回其采購申請或者拒不與中標人簽訂采購合同,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采購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供應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采購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取招標采購方式而未招標的;
(二)采購內容與采購申請不相符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招標中介機構辦理招標采購業務的;
(四)與招標中介機構或者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五)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六)開標后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七)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采購合同的。
第二十九條 供應商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二年內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給采購人或其他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采購人或招標中介機構違規串通和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開標后與采購人或招標中介機構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招標中介機構簽訂采購合同的。
第三十條 招標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給采購人或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
(二)超出代理權限進行政府采購業務的;
(三)與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第三十一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審查確定招標中介機構或供應商條件的;
(二)對采購人的采購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內做出答復的;
(三)對當事人的舉報或投訴逾期未做處理的;
(四)批準不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采購人自行辦理招標采購的。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不服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做出的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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