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財[2001]195號
河北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北省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合同執行的管理和監督,保證政府采購活動規范有序運作,根據財政部印發的《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363號)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冀政辦[2001]13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財政廳辦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河北省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合同執行的監督,保證采購質量,根據《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河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內容由政府采購中心或取得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稱為招標人)擬定,經采購單位、供應商確認后,招標人應將采購合同樣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收到合同樣本后7個工作日內如無異議,采購單位方可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三條 財政部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合同文件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購預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驗收提出的特別要求;
第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7日內,采購單位應將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對合同履行、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政府采購合同需要變更的,采購單位應將有關合同變更的內容及時書面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些特殊情況需要終止合同的,采購單位應當將終止合同的理由以及采取的相應措施,及時書面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供應商有違反政府采購合同的行為,采購單位應將有關供應商違約的情況以及擬采取的措施,及時書面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采購貨物、工程、服務質量的驗收,依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進行。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可以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負責驗收工作。
財政部門不得參加采購貨物、工程、服務質量的驗收工作。
第十條 財政部門直接向供應商支付貨款時,采購單位應按《河北省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期間以及履行后,財政部門可以隨時對采購單位進行抽查,對采購標準、采購內容等事項進行核實。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責任方進行糾正,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項目的執行,可以進行獨立、全面的審核、調查,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各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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