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庫[2007]1號
關于印發《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采購中心,各區縣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中心,各甲(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加強對本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的管理,確保政府采購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與監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規定,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的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和咨詢工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與監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參加由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和咨詢工作的各類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評審專家實行分級管理,由資深評審專家和評審專家組成。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各級預算單位。本辦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各級政府采購中心和各甲(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第三條 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實行“統一條件、集中管理、分級使用、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根據本市政府采購發展的需要,按照統一的資格條件,通過公開征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招聘各類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入選專家庫,并實行集中管理。
第四條 評審專家名單定期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和“上海財稅網”(http//www.csj.sh.gov.cn)、“上海政府采購網”(http//www.shzfcg.gov.cn)上公告。
第二章 評審專家的資格管理
第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的評審和咨詢活動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和咨詢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和咨詢工作,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和咨詢工作;
(六)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七)市財政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對達不到第五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并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資格條件的各類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可以經市財政局審核后,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七條 凡符合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且年齡不超過63周歲(含63周歲)的各類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均可向市財政局自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其他專家推薦。自薦或推薦時應填寫《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登記表》,并交驗以下材料:
(一)文化及專業資格證書;
(二)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三)市財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只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各類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還應同時提供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的評薦意見,或者兩名以上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以及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制造等)。
第八條 評審專家的招聘采取隨時申報、定期審批的方法。凡符合評審專家條件的各類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可隨時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市財政局根據申報情況,定期組織審批。
第九條 凡經市財政局審批通過,獲得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的各類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發給《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納入專家庫統一管理。
第十條 在聘用的評審專家中,具有教授級高級職稱、院士等技術職稱(或稱號)并有承擔重大項目工程的經歷和實績的各類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可認定為資深評審專家。資深評審專家的名單每年調整一次。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對評審專家的資格每兩年檢驗復審一次,檢驗復審通過的可以續聘,并換發新的《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年齡達到65周歲的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再續聘;年齡達到70周歲的資深評審專家,一律不再續聘。
第十二條 對評審專家資格的檢驗復審以平時的考評記錄為主。包括本人的職業道德、專業水平、對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和咨詢能力、對商品市場的熟悉程度以及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經調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為資格復驗不合格:
(一)私下接觸競標供應商的;
(二)在項目評審和咨詢中顯失公正的;
(三)在項目評審和咨詢中未按規定回避的;
(四)一年內參加評審和咨詢累計3次遲到或早退,以及累計2次答應參加而無故缺席的;
(五)因身體狀況及其他情況不再適宜從事評審和咨詢工作的;
(六)不按規定參加資格檢驗復審的。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對在政府采購評審和咨詢工作中有違規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和咨詢工作、檢驗復審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市財政局可以隨時辦理有關解除資格聘用手續。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獨立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和咨詢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應邀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和咨詢工作。
(二)回避與本人存在利害關系的評審和咨詢活動。
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競標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或與參加該采購項目的競標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當被聘為某一采購項目評審(咨詢)成員時,如有下列情況情形之一的,應立即主動提出回避或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請求進行回避:
1.是該采購項目的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2.曾經參加過該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或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以及單一來源采購文件的咨詢工作;
3.在競標供應商中任職、兼職、擔任顧問或者持有股份的;
4.近親屬在競標供應商中擔任領導職務的;
5.與競標供應商有其他經濟利害關系的。
(三)廉潔自律,不得私下接觸競標供應商,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方案咨詢情況和對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以及單一來源采購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推薦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按時參加項目評審或咨詢。遇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時參加評審或咨詢時,應及時告知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私下轉托他人參加。
(五)保持評審或咨詢現場的安靜,禁止喧嘩和隨意走動。
(六)關閉自身所有通訊設備,不得與外界聯系。因發生不可預見情況,確實需要與外界聯系的,應在評審或咨詢項目的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與外界聯系。
(七)在評審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或其他機構的干擾,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禁止出現下列行為:
1.因對競標供應商的個人成見而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影響評審公正性。
2.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3.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競標供應商以澄清、說明或補正為借口,表達與其原投標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見。
4.以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以及單一來源采購文件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作為評審的依據。
5.不發表獨立的評審意見;或者發表與個人書面評審意見相反的言論。
6.不按照規定的評審格式評分和撰寫客觀明確的評審意見。
(八)在咨詢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產品標準,認真聽取咨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學合理的、無傾向性和排斥性的咨詢方案,并對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承擔個人責任。
(九)發現競標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及時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財政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
(十)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的投訴等事宜。
(十一)當工作單位、技術職務聘任資格、通訊聯絡以及本條第二款所指的利害關系發生變化時,及時向市財政局報告。
(十二)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資深評審專家主要參加對重大政府采購項目的咨詢、評審,對政府采購項目的復評以及后評估等工作。前款所稱重大政府采購項目是指貨物單項(個,件)金額或一次批量總額在500萬元以上、工程單項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以及服務單項金額500萬元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或市、區(縣)的重點政府采購項目等。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工作人員、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項目經辦人員應對評審專家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第十八條本市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應通過財政部門從專家庫中選取評審專家。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從專家庫中選取評審專家的;或者未經財政部門批準自行聘請專家庫中的評審專家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小組的,評審無效,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請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相對分離。市財政局建立專家庫維護管理與抽取使用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評審專家抽取使用的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專職的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負責評審專家的選取工作。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對所掌握的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的有關信息負有長期保密責任,不得向供應商和其他業務單位泄露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人員名單、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的選取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市政府采購中心、各甲(乙)級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市級政府采購項目和市級預算單位自行組織采購項目所需評審和咨詢專家的選取和管理工作。區縣財政局負責區縣政府采購中心、各甲(乙)級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區縣政府采購項目和區縣級預算單位自行組織采購項目所需評審和咨詢專家的選取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的選取以隨機抽取為主。對專業人員較少的領域,或者不具備隨機抽取條件的,可采取直接確定的方式。抽取評審專家時,由財政部門的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從專家庫中抽取后,推薦給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審專家或干預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因行業和產品特殊,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確定評審專家人選,但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無論抽取還是直接確定評審專家,與采購人、競標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均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小組;且應盡可能避免同一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來自同一單位。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項目經辦人員應根據采購金額大小、項目復雜程度以及競標供應商的多少合理安排所需評審專家人數和評審時間,并做好項目評審或咨詢的組織工作。對于因特殊原因而無法保證所需評審專家人數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調整評審或咨詢的時間。項目評審或咨詢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項目經辦人員應將對評審專家的考評意見反饋至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采購項目評審或咨詢開始后如出現評審專家臨時缺席的情況,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一)如有兩名(含兩名)以上評審專家缺席;或資深評審專家缺席,項目評審或咨詢應改期進行。
(二)如有一名評審專家缺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提請財政部門安排替補評審專家。財政部門無法安排替補評審專家或時間不允許的,項目評審或咨詢應改期進行。在場的項目主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以及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能代替缺席的評審專家參加項目的咨詢或評審活動。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建立評審專家信息反饋制度,聽取有關各方對評審專家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意見,核實并記錄有關內容。
第五章 違規處罰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誠信記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追究經濟賠償責任直至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上海市政府采購咨詢專家資格的;
(二)私下接觸競標供應商并收受其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三)在參加采購項目的評審或咨詢中未按規定回避的;
(四)在參加項目咨詢或評審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五)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審或咨詢結果的;
(六)違反規定泄露采購項目的評審或咨詢情況的;
(七)一年內參加評審或咨詢累計3次遲到或早退,以及累計2次答應參加而無故缺席的;
(八)故意隱瞞與從事政府采購活動有利害關系的信息的;
(九)以上海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活動的;
(十)不按規定參加資格檢驗復審的。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或咨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宣布評審或咨詢結果無效、責令限期改正、暫停撥付采購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請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不按規定從專家庫中選取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的;
(二)未經財政部門批準自行從專家庫中指定項目評審專家的;
(三)違反規定泄露參加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名單的;
(四)組織監督不力,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五)、(六)、(七)所禁止的情況,致使評審或咨詢結果有違公平和公正原則而引起投訴的;
(五)違反規定泄露采購項目的評審或咨詢情況的;
(六)未按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進行反饋的。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至三年內禁入政府采購市場、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涉及侵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評審專家進行商業賄賂的;
(二)出于不正當目的申請評審專家回避的;
(三)對評審專家進行惡意投訴的。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抽取評審專家工作中,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借管理行為不正當干預政府采購工作的,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是評審專家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本辦法履行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本市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和政府采購特邀監察員依本辦法履行對評審專家工作的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二條 各區縣財政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執行。原有的《上海市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管理辦法(試行)》和《上海市政府采購咨詢專家庫管理辦法》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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