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財政廳制定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區級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對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杜絕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腐敗行為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希望各有關部門統一認識,加強合作,切實抓好這項工作的落實,以有效地促進我區政府采購行為規范化和法制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行為,嚴格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國發〔1998〕40號《關于編制1999年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的通知》的規定精神,結合自治區區本級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用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等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是區級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采購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在采購主管部門設立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機構),具體負責政府采購的組織實施工作。
政府采購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使用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等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或服務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機構是采購人。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具備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五條 政府采購的范圍
(一)貨物。包括專控商品、辦公設備、專用設備。
(二)工程。包括社會公共工程項目以及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改建、翻新、擴建、維修工程所需的大宗材料和設備的購置。
(三)服務。包括汽車維修、加油、保險、會議、接待和大宗印刷等。
(四)經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確定需要實行政府采購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并接受自治區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反對欺詐行為。
第二章 采購方式
第七條 政府采購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采購為主,詢價采購和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為輔。
采用上述采購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其適用的具體條件和程序需征得采購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政府采購采取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集中采購是指政府采購機構統一組織的采購;分散采購是指需要購買貨物和服務達不到集中采購金額標準,由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組織的采購。
集中采購項目金額標準:
(一)采購貨物或提供服務單位價值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價值在1萬元(不含1萬元)以下,但當年需要批量購買累計價值超過5萬元的同類貨物和接受等價服務的。
分散采購的項目不能是故意拆細的集中采購項目,分散采購接受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和監察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政府采購機構每年第四季度,擬定下一年的采購目錄,采購目錄規定的項目為集中采購范圍;目錄范圍外的采購視同分散采購范圍。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實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發生,致使無法進行公開招標的;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三章 采購程序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納入采購范圍的,采購人須以正式公文向采購機構提供經采購主管部門批準的購買貨物或提供服務等有關資料。
采購機構可以直接組織招標,也可以委托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政府采購具體事務。
第十一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機構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機構)應當于投標截止日20個工作日以前按照采購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數量;
(二)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三)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間;
(四)投標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要求。
邀請招標采購的,招標機構一般應當于投標截止日10日以前發出投標邀請書,如有特殊情形可適當延長。
邀請書可參照招標公告的有關內容制定。
第十二條 招標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的采購計劃或采購清單編制招標文件,并經采購人確認。標底應當密封保存,在定標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性質、數量、質量、技術規格;
(三)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
(四)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五)投標人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六)投標保證金的數額;
(七)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八)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九)開標、評標的時間及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十)采購合同格式及其條款;
(十一)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采購機構對招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凡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條件的投標人,均可參加投標。采用邀請招標采購的,被邀請的投標人,可以參加投標。
擬參加投標的投標人在索取招標文件時,應當提供證明其投標資格的有關文件。招標機構必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第十五條 已索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如果對招標文件中某些條款有異議,有權在投標截止日3日前要求采購機構對招標文件作出澄清。采購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并將書面答復內容告知其他已索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但不得說明問題來源。
采購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招標準備會議,邀請所有已索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參加,就招標文件作出澄清。澄清事項應當如實記錄,并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
第十六條 擬參加投標的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應當密封加蓋投標人單位印章后由其法定代表人送達招標文件所規定的投標地點。
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修改、補充或者更正,也可以撤回投標文件。
第十七條 招標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日的同一時間以公開方式開標。開標時,招標機構應當邀請評標委員會成員、投標人代表、公證機關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第十八條 采購機構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織工作。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
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招標機構的代表和技術、經濟以及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5人(含)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評委不得少于半數以上。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標規則,依法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就投標文件作出澄清,但投標人不得變更投標文件中的實質性事項。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招標文件確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在滿足招標文件各項要求的情況下,以最接近報價者為中標人。最低報價者為二人以上的,采取抽簽方式決定中標者。
評標工作應當制作筆錄,詳細記載評標過程及有關情況。并由記錄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名。
第二十一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或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需有三家以上的有效投標才能成立。
第二十二條 評標結束后,招標機構應當將評標結論通知采購人,由采購機構于3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于7日內退回所有投標人所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招標機構在評標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就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招標過程、評標結果等有關情況書面報采購主
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因采購人、招標機構或者投標人的過錯導致招標失敗或者無效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組織招標。
第四章 采購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招標活動結束后,采購機構、采購人和中標的投標人應當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按照《合同法》以及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采購合同,書面合同須抄送采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采購機構設置“政府采購專戶”。在采購開始前,資金來源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的,由財政廳將所需支付的價款撥入“政府采購專戶”,采購機構根據合同規定向供應商支付價款。屬其他資金的,由采購人將所需支付價款匯至“政府采購專戶”,由采購機構根據合
同規定向供應商支付價款。
第二十六條 采購合同簽字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需變更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的,采購人應當于變更前征得采購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七條 合同履行中,采購人如需另行采購與合同標底相同貨物或服務的,經采購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不變更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與投標人協商簽訂補充采購合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采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政府采購進行檢查。檢查的內容如下:
(一)采購活動是否依采購計劃進行;
(二)采購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的采購目錄范圍;
(三)采購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四)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被檢查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檢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絕。
第二十九條 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發現正在進行的采購活動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可能導致采購無效的應當責令采購人終止采購,情況嚴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的采購活動,有權責令終止采購,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采購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后30天內向社會公布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執行的專項采購事項,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目錄
一、貨物
1、專控商品
1.1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旅行車等各種中小型封閉式車輛);
1.2大轎車(包括19座以上轎車);
1.3摩托車(不包括后三輪貨運摩托車);
1.4錄像設備(包括錄像機、放像機、攝像機、編輯機);
1.5空氣調節器(指用于調節室內溫度、濕度,改善室內質量的各種設備,包括制冷機、制熱機、除濕機、負氧離子發生器等);
1.6各種音響設備(包括錄音機、放音機、多用機、激光唱機、卡拉OK機的音箱、音柱等);
1.7單價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機和放大機(包括各種鏡頭);
1.8無線尋呼機和移動電話。
2、辦公設備
2.1電子設備(包括計算機及其外設和網絡設備、復印機、傳真機、電話機、投影機);
2.2辦公家具。
3、專用設備
3.1教學實驗專用設備;
3.2科研單位專用設備;
3.3醫療、計生、體育專用設備;
3.4維護公共安全專用設備;
3.5廣播、電視和通訊專用設備;
3.6質量檢測專用設備;
3.7圖書、檔案、管理專用設備;
3.8環境保護專用設備。
二、工程
包括社會公共工程項目以及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擴建、翻新、改建、維修(包括辦公室裝修)及其所需的大宗材料和設備購置。
三、服務
包括車輛維修、加油、保險、會議接待和大宗印刷等。
四、財政部門確定需要實行政府采購的其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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