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北京市昌平區政府采購協議供貨供應商的管理,規范我區協議供貨政府采購市場,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昌平區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管理暫行辦法》,參照《北京市市級協議供貨和定點服務供應商監督考核暫行辦法》(京財采購〔2010〕36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昌平區政府采購協議供貨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昌平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依法履行對本區供應商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依法制定供應商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供應商的全面監督評價,對供應商的違法行為做出行政處罰,并及時公告評價、處罰結果。
第四條 昌平區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依據協議供貨政府采購合同,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滿意 度評價,及時反饋供應商的違約情況。
第五條 供應商按照本辦法接受并積極配合區財政局及采購人的監督管理工作,主動反饋自身或非自身因素造成的違約問題。
第二章 監督管理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區財政局統一組織實施對供應商的監督管理,采購人配合做好日常監管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對供應商的監督管理方式包括日常滿意度評價和定期綜合評價。
第八條 日常滿意度評價由采購人完成,區財政局監督。
(一)采購人根據每一項協議采購合同,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做出評價,綜合考慮供應商提供的價格、質量、交貨、服務等方面的內容,填寫《昌平區協議采購供應商滿意度評價表》(以下簡稱“評價表”,見附件1),并于該項目完工后七個工作日內將評價表交區財政局備案。
(二)采購人對供應商在履行合同中出現的違約情況,及時向區財政局反饋,區財政局依據框架協議給予協調解決,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協議采購供應商違約情況記錄表》(以下簡稱“記錄表”,見附件2)并進行匯總。
第九條 定期綜合評價采取供應商自查和區財政局組織抽查的方式進行。抽查由區財政局組織檢查小組完成。
(一)區財政局按照協議采購的行業分類,結合采購人上報的滿意度評價、違約情況,每年開展一次定期綜合評價。
(二)區財政局每年定期發布供應商自查通知,各供應商在通知規定的時限內,填寫《昌平區協議采購供應商自查表》(以下簡稱“自查表”,見附件3)附自查報告,報區財政局。
(三)區財政局根據自查情況,按供應商比例組織抽查工作。由區財政局工作人員、中介機構、邀請的行業專家等組成檢查小組,對供應商進行抽查。檢查小組根據抽查情況填寫《昌平區協議采購供應商綜合評價表》(以下簡稱“綜合評價表”,見附件4),報區財政局。
第十條 定期綜合評價的匯總情況經區財政局審核后,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發布公告。定期綜合評價結果在抽查工作全部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發布公告。
第三章 評價內容
第十一條 日常滿意度評價分為十分滿意、滿意、基本滿意、不太滿意和不滿意五種評價結果;定期綜合評價采用打分制。
第十二條 定期綜合評價的自查和抽查基礎分均為100分。供應商依據自查表的內容和標準進行自查,針對年度總體情況酌情加分或者減分,得出該年度的最終得分。檢查小組依據綜合評價表的內容和標準,結合日常滿意度評價和違約情況,針對被抽查單位年度總體情況酌情加分或者減分,得出該年度的最終得分。
定期綜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七個方面:
(一)價格,即供應商是否按照承諾的價格為最高限價提供協議采購貨物,供應商所提供的價格是否高于該產品的市場平均價格。若向采購人提供的協議采購貨物價格低于承諾的最高限價,將酌情獲得加分。
(二)質量,包括供應商是否在承諾時間內按照質量要求提供協議采購貨物或服務等內容。貨物是否完全符合招投標文件、《框架協議》、相關文件等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是否存在因包裝、設計、工藝、材料或服務的缺陷而產生的故障,供應的貨物是否為原裝正規產品,能否在突發事件的情況下優先保證采購人的利益及服務品質等。
(三)交貨,即供應商是否在承諾時間內提供協議采購商品。
(四)售后服務與保障方面,包括供應商按照承諾的服務內容提供貨物售后服務或定點服務,提供的服務是否令采購人滿意等內容。
(五)組織機構及管理水平,即供應商是否配備專人負責協議采購相關事宜,是否為采購人建立用戶檔案并及時進行信息更新,是否具備健全的客戶服務制度等內部管理機制并嚴格執行。
(六)信息報送,即供應商是否按要求及時、準確地上報協議供貨的各類報表等信息。
(七)其它,即供應商針對協議采購的投標承諾是否屬實,是否嚴格執行協議采購合同中確定的其他內容,是否按時參加協議采購供應商的培訓,是否存在向采購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是否向采購人提供等額的正式發票等以及區財政局認為應當進行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綜合評價表》的主要內容包括價格、質量、交貨、服務、組織機構及管理水平、信息報送和其他等七個方面。綜合得分滿分為100分,為下列七項指標得分的總和:
(一)價格,滿分為20分。該項指標主要考核供應商是否按照承諾的價格為最高限價提供協議采購貨物,每違反一次(含區財政局發現或采購人投訴并經核實的)扣10分,扣完為止。
(二)質量,滿分為15分。該項指標主要考核供應商是否按照承諾的質量要求提供協議采購貨物等內容,每違反一次(含區財政局發現或采購人投訴并經核實的)扣5分,扣完為止。
(三)交貨,滿分為15分。該項指標主要考核供應商是否按承諾時間提供協議采購貨物等內容,每違反一次(含區財政局發現或采購人投訴并經核實的)扣5分,扣完為止。
(四)售后服務與保障方面,滿分為15分。該項指標主要考核供應商是否按照承諾的服務內容提供貨物售后服務,每違反一次(含區財政局發現或采購人投訴并經核實的)扣5分,扣完為止。
(五)組織機構及管理水平,滿分為10分:該項指標考核供應商是否配備專人負責協議采購相關事宜,是否為采購人建立用戶檔案并及時進行信息更新,是否具備健全的客戶服務制度等內部管理機制并嚴格執行等。每缺少一項扣5分,扣完為止。
(六)信息報送,滿分為15分。該項指標主要考核供應商是否按要求及時、準確上報協議供貨的各類報表等信息。每違反一次扣5分,扣完為止。
(七)其它,滿分為10分。該項指標主要考核供應商的投標承諾是否屬實,是否嚴格執行協議采購合同中確定的其他內容,是否存在向采購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是否向采購人提供等額正式發票等以及采購人認為應當進行考核的其他內容。每違反一次(含區財政局發現或采購人投訴并經核實的)扣5分,扣完為止。
上述七項指標得分的總和構成綜合評價得分。
第四章 監督考核結果及應用
第十四條 供應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區財政局依據框架協議,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明確整改原因和要求,責成其限期整改;情節特別嚴重的,區財政局將解除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框架協議;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由區財政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一)日常評價中采購人對供應商的滿意度低的;
(二)年度綜合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
(三)采購人反饋供應商的違約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四)收到整改通知書后,拒不整改的;
(五)整改后仍達不到整改要求的;
(六)一年內收到兩次以上整改通知書的;
(七)發現重大違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采購人利益或政府采購形象的。
第十五條 各供應商綜合考核結果,將作為確定下一期協議采購供應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采購人可以參考區財政局的綜合考核結果選擇協議供貨供應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執行中本區協議采購項目如有調整,區財政局將及時通知采購人和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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