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采購[2004]1664號
市屬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各區縣政府采購中心及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程序,減少審批環節,縮短采購周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部長令第18號),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現將北京市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結果確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標、成交結果的確定。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下同)辦理采購事宜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完成后五個工作日內,將采購結果報告(指評標報告、詢價結果報告、競爭性談判報告、單一來源報告,下同)送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收到采購結果報告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采購結果報告中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談判或詢價小組直接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事宜的,應當在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供應商為中標、成交供應商,排名第一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才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供應商為中標、成交供應商,以此類推。
二、中標、成交結果的公告。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后的一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北京市財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公告的具體要求執行《關于進一步規范北京市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京財采購[2004]1391號)。
三、供應商的質疑。供應商對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發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法定質疑期”)依法提出質疑。在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時間不一致的,以在“北京市政府采購網”上刊登時間為公告時間和政府采購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應當知道的時間。
四、中標、成交通知書的發出。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法定質疑期內未收到供應商的質疑,應當在法定質疑期滿后一個工作日內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在法定質疑期內收到供應商的質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采購文件的備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于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委托代理協議、采購結果報告、采購人書面確認函、中標通知書報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備案;于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采購合同副本報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備案。備案事項不需要回復意見,但財政部門有權利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六、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要嚴格執行本通知的規定。凡不按本通知執行的,一經發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部長令第18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執行。原執行的采購結果審批程序同時廢止。凡2004年11月1日前批復立項的采購項目,仍執行原審批程序;2004年11月1日以后批復立項的采購項目,按照該通知執行。
八、各區縣應根據本通知規定相應修訂本區縣的程序。
九、本通知由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解釋。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監察局
北京市審計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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