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財采〔2011〕8號
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青島市政府采購網上競價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業(yè)單位,各有關供應商: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網上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和工作效率,現將《青島市政府采購網上競價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市財政局反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青島市政府采購網上競價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網上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上競價采購,是指采購人通過互聯網發(fā)布競價采購信息,接收供應商報價、網上競標、網上公布競價采購結果等全過程的采購方式。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
第三條 網上競價采購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有效競爭原則。
第四條 網上競價采購范圍為需求較為特殊、零散且預算金額小于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辦公設備、通用設備等,具體品目以當年發(fā)布的《青島市市本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為準。
第五條 建立網上競價采購供應商及商品庫。
入庫供應商及商品根據客觀需要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
第六條 申請加入網上競價采購的供應商應當符合以下條 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的要求;
(二)經廠家授權或者具備產品代理商資格;
(三)所經營的商品已入選網上競價商品庫;
(四)擁有電子證書,憑用戶名和電子證書參加網上競價采購,具備對本單位信息進行維護的能力;
(五)承諾自愿遵守本辦法規(guī)定。
第七條 已入庫供應商出現可能影響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范圍變化,重大投資行為,主要資產抵押、出售,信用、信貸等級變化,重大合同糾紛,重大訴訟等,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報市財政局;若因此類事項無法繼續(xù)履約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注銷其在供應商庫中的信息。
第八條 采購人根據市財政局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在青島市政府采購網站上發(fā)布網上競價采購公告。采購公告的內容包括競價商品名稱、規(guī)格、主要技術要求、單位、數量、交貨日期、服務需求、競價起止時間等。公告發(fā)布之日距投標文件上傳截止時間一般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
采購人一般不得指定品牌。
第九條 供應商可以通過青島政府采購網(zfcg.qingdao.gov.cn)獲取有關采購信息。
第十條 供應商以用戶名和電子證書登陸進入“網上競價”平臺報價,填寫報價、交貨期限、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十一條 供應商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參與網上競價,在規(guī)定的競價起止時間內可以多次報價,其最終報價應當是在規(guī)定時間內的最后一次報價。
第十二條 在滿足競價采購貨物的技術規(guī)格和性能要求的前提下,按“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原則中標,即最低價格中標。當出現兩個以上相同最低價格時,按投標時間先后順序定標。
第十三條 首選中標供應商不能履約時,由第二位候選供應商頂替,依此類推。
第十四條 當出現下列情形時,可終止網上競價采購,采購人可申請改用其他采購方式。
(一)網上競價采購商品報價均高于采購項目的預算;
(二)供應商報出最低價高于市場價;
(三)對采購人發(fā)起的同一個網上競價項目連續(xù)兩次做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第十五條 在報價截止時間后的三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根據本辦法的定標原則確定中標供應商,并在網上公布競價采購結果,發(fā)出成交通知書。
第十六條 中標供應商將電子采購合同從網上打印一式三份,并加蓋公章,在送貨同時一并交采購人。
第十七條 采購人應當建立完善驗收制度,按照以下規(guī)定驗收:
(一)按照合同核對產品數量;
(二)查驗貨物外包裝是否有開啟痕跡,否則應當退回(另有約定除外);
(三)當場開啟包裝,按照裝箱單查驗貨物,核對型號配置、配件,是否正確;
(四)按照產品序列號查驗貨物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五)安裝啟動后是否運行正常等。
第十八條 采購人驗收通過后,應當在網上填寫驗收單,并從網上打印三份,連同供應商提交的電子采購合同一起加蓋公章后,一份交供應商,一份報財政部門備案,一份自留。
第十九條 采購人因質量或其它原因與供應商發(fā)生糾紛,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條 網上競價采購活動接受市財政局、市監(jiān)察局、市審計局以及社會各界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對質疑回復不滿意的,可以向市財政局投訴,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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