Ι。引言
因公務需要而進行的采購活動,各個州和地方政府都有其自己的一套法律、法規和程序。
美國每年通過采購合同購買的各種商品和服務超過了2300億美元,其中包括從曲別針到戰列艦的采購、從垃圾清運服務到高能物理研究、以及建筑物和設施建設。
上述采購工作涉及大約1200萬份合同,由60家政府采購部門的27000名員工來執行。
Ⅱ。美國采購體系的法律框架
合同必須以法律法規為基礎,才合法而且可實施;
A.憲法
簽發合同的權力來自憲法。"序言"中陳述,聯邦政府應"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和確保自由帶來的幸福".簽發合同的權力正是來源于這一陳述。
憲法的制定有意地將權利分散,以防止權力部門聽命于個人。政府權力在三個政府系統中分配;甚至在每一個系統內,權力還要進一步細分。
這雖然常常導致效率低下,但卻有利于形成合作和相互依存的關系,防止制訂出惡劣或專斷的法律。
1. 行政部門
行政部門在接受總統的領導下,負責己分派項目和己分配資金的各政府機構(如國防部、財政部、內政部)向總統負責。
總統還擁有一個行政辦公廳,輔助總統的指揮行動。行政辦公廳內設行政管理和預算局(MB),負責制訂每年的預算并送交國會審議和頒布,以及發布有關各種管理領域的政府內部政策。
總統可通過幾種方法來指導承包活動:行政令(政府范圍內);行政備忘錄(機構特定的);MB通報(由MB簽發,在政府范圍內);聯邦政府采購政策辦公室(FPP)政策函件(由FPP簽發,亦是政府范圍內的)。這些文件在發布之前通常在政府機構中發放以征求意見。MB通報FPP政策信函還要先行向社會公布,以征求公眾意見。
聯邦政府采購政策辦公室(FPP)
FPP是MB的一部分,依法成立于1974年,負責對行政機構的采購事宜進行總體指導。該部門設在總統行政辦公廳,由此突出了采購在政府動作過程中的重要性。
FPP雇傭約20人(采購分析師、會計師和律師),由FPP主任領導。而主任由總統指定并經過美國參議院批準。
FPP代表總統參與可以影響采購及與采購有關的政策、程序和法規的立法工作。如果出現與合同相關的問題,FPP將分析其原因并出臺補救措施以防止重蹈覆轍。
行政機構
每一行政機構都是依法設立的。允許簽發合同的機構在立法中被特別賦予權力。有時,立法將會為特殊的合同指定特別條款或限制。
2.國會
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負責政府范圍內以及(或)有關政府機構采購的立法。
國會還為各行政機構撥款以為執行合同提供資金。依據法律規定,政府官員批準沒有撥款支持的合同是非法的。
3.司法系統
通過聯邦法院來確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是否與憲法相一致。必須有人提起訴訟,才能開始這一程序。
如果行政機構、承包人和投標人認為他們在合同授予和合同管理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那么他們可以求助于聯邦法院系統。這通常是一種漫長而昂貴的過程,一般很少使用,通常在涉及到大宗金額和重要法律原則時才使用。法院有權決定如何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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