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庫[2001]3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了加強中央部門和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建立規范的中央政府采購運行機制,財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本辦法規定開展政府采購工作。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函告財政部。
二OO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
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部門和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建立規范的中央政府采購運行機制,根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和《政府采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有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央部門和單位(含直屬單位,簡稱“中央單位”,下同)。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所稱中央部門和位,是指在中央財政單列并與中央預算有直接經費領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條 中央單位政府采購是指中央單位按照政府采購制度規定的范圍、方式和程序,使用中央預算安排的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財政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單位自籌資金是指中央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拼盤項目要求,按規定用單位其它資金安排的采購資金。
第四條 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聯合集中采購、部門統一采購和單位分散采購。聯合集中采購,是指財政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所列項目的采購活動(集中采購目錄由財政部在制定年度政府采購計劃時確定)。聯合集中采購需要委托中介機構代理招標事務的,由財政部有關主管部門確定招標機構。受委托的招標機構應當按財政部的要求完成所承辦項目標準范本的擬定事務。
部門統一采購,是指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除聯合集中采購目錄之外的大宗或具有批量的采購項目(不含國務院機關經費中的項目)。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組織的采購活動按部門統一采購規定執行,只是執行主體不一樣。
單位分散采購,是指中央單位按照政府采購制度規定,組織聯合集中采購、部門統一采購和國管局采購范圍以外其它項目的采購活動(含零星采購)。
第五條 財政部是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的職能部門,并按照中央單位預算領撥款級次進行管理。預算領撥款級次分為主管部門、二級管理單位和基層管理單位。
第六條 財政部主要職責是:預算編制機構負責編制和批復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部門預算管理機構負責審核部門政府采購預算,參加納入聯合集中采購目錄、部門統一采購目錄等采購項目的評審工作;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制定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計劃,確定政府聯合集中采購目錄并組織實施,審核中介代理機構和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資格,確定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范圍,審查財政直接撥付采購合同,監督檢查中央單位政府采購活動,受理有關投訴事宜。
第七條 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推動和監管本部門、本系統各項政府采購活動,制定本部門政府采購實施細則;編審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上報財政部;協助實施聯合集中采購;確定本部門統一采購項目并組織實施;申請行財政直接撥付項目的采購資金;監督檢查所屬單位各項政府采購工作;匯總編報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統計信息。
第八條 二級管理單位和基層管理單位要嚴格執行各項政府采購規定,按財政部規定時間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報上級主管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供政府采購清單,并按要求簽訂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組織好分散采購工作;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統計報表。
第二章 采購管理程序
第九條 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表(部門預算組成部分);制定政府采購計劃,確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統一采購范圍,明確采購組織方式(集中或部門或分散)和選定采購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下同);執行采購方式;驗收,支付資金,結算記帳等。
第十條 中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預算表規定的內容,將本部門年度采購項目及資金計劃填制政府采購預算表并編入部門預算,逐級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審批。
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根據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按品目和項目歸類匯總編制中央單位年度政府采購計劃(即政府采購預算的實施方案),在部門預算批復后下達給各主管部門執行。政府采購計劃主要包括:聯合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范圍,部門統一采購原則、采購項目資金預算額度,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以及其它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除政府聯合集中采購目錄和財政直接撥付范圍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統一采購的原則和部門實際,確定本部門統一采購品目和單位分散采購品目以及各項目的采購方式。
納入統一采購目錄的品目由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單位分散采購品目由中央單位各自按照政府采購制度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含二級單位和基層單位)以及國管局應當依據部門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組織開展采購活動。
第十三條 聯合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主管部門接到財政部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提交聯合集中采購目錄規定的具體采購項目清單。采購清單包括: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格、資金來源構成、使用(開工)時間等。
(二)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匯總各主管部門采購清單后,分品目或項目制定采購實施方案,并監督主管部門或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包括招標代理機構)的具體采購活動。
(三)主管部門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確定中標人,并由商定的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也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并組織有關驗收工作。
(四)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的采購項目,在資金結算時,主管部門根據合同約定向財政部提出付款申請,經財政部審核后將資金直接撥付給中標供應商。
第十四條 部門統一采購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主管部門將確定的部門統一采購品目逐級下達到所屬有關單位。各二級管理單位和基層單位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向主管部門提交具體采購項目清單。
(二)主管部門匯總所屬二級管理單位和基層單位上報的采購清單后,按照不同采購方式組織采購。其中,采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采購,應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承辦招投標事宜;實行競爭性談判等采購方式的,按財政部規定的相應程序進行。
(三)主管部門或二級管理單位和基層單位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確定中標人,并由商定的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組織有關驗收工作。
(四)資金結算時,屬于財政直接撥付的采購項目,由主管部門向財政部提出付款申請,財政部審核無誤后將采購資金直接撥付給中標供應商。其它款項支付由主管部門根據情況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國管局組織的統一采購的基本程序比照主管部門統一采購程序執行。
國管局統一組織采購項目的資金全部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由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向財政部提出付款申請,財政部審核無誤后將資金直接撥付給中標供應商。
第十六條 單位分散采購由各中央單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其中,符合公開招標條件的采購活動,均應當實行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第十七條 中央單位在組織采購過程中,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采購等采購方式的具體采購操作程序應當按照財政部頒發的《政府采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種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合同原則上應當由使用單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也可以由使用單位委托上級主管部門或招標機構與中標供應商簽訂。由主管部門或招標機構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各自的責任,包括使用單位負責組織驗收的責任。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級或基層單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的管理。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做好質量驗收和合同履行工作中,重點組織好聯合集中采購和財政直接撥付采購的項目合同履行和質量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依法變更合同。聯合集中采購和屬財政直接撥付范圍的合同變更,涉及金額超過該項目采購資金限額的,主管部門應當于變更合同前報財政部批準。
第三章 資金撥付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資金撥付方式主要有財政直接撥付和分散(授權)撥付兩種形式。
第二十二條 財政直接撥付是指財政部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將政府采購資金通過代理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直接支付給中標供應商的撥款方式。具體形式有財政全額直接撥付、財政差額財政直接撥付和政府采購卡。
財政全額直接撥付(簡稱全額撥付),是指財政部和中央單位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則,在采購活動開始前,中央單位必須先將單位自籌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匯集到財政部在代理銀行開設的政府采購資金專戶;需要支付資金時,財政部國庫資金管理機構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將預算資金和已經匯集的單位自籌資金和預算外資金,通過政府采購資金專戶一并撥付給中標供應商。
財政差額直接撥付(簡稱差額撥付),是指財政部和中央單位按政府采購拼盤項目合同中約定的各方負擔的資金比例,分別將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及單位自籌資金支付給中標供應商。采購資金全部為預算資金的采購項目也實行這種支付方式。
政府采購卡支付方式,是指中央單位使用財政部選定的某家商業銀行單位借記卡支付采購資金的行為。政府采購卡由財政部國庫資金管理機構登記核發給中央單位,用于支付經常性零星采購項目。
第二十三條 單位分散撥付方式,是指在全面實行財政直接撥付方式之前,按照現行中央預算撥款管理體制,由中央單位自行將采購資金撥付給中標供應商。
第二十四條 實行財政直接撥付方式的具體采購項目和范圍,由財政部隨年度政府采購計劃一并下達給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實行財政直接撥付方式的政府采購資金在不改變中央單位預算級次和單位會計管理職責的前提下,由財政部在撥付之前按預算額度將采購資金預留在國庫或政府采購專戶,不再撥給中央單位。
第二十六條 財政直接撥付方式的具體管理程序。
(一)資金匯集。實行全額支付方式的采購項目,中央單位應當在政府采購活動開始前3個工作日內,依據政府采購計劃將應分擔的預算外資金(包括繳入財政專戶和財政部門批準留用的資金)及單位自籌資金足額劃入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實行差額支付方式的采購項目,中央單位應當在確保具備支付應分擔資金能力的前提下開展采購活動。
(二)支付申請。中央單位根據合同約定需要付款時,應當向財政部政府采購主管理機構提交預算撥款申請書和有關采購文件。其中,實行差額支付方式,必須經財政部政府采購主管機構確認已先支付單位自籌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后,方可提出支付預算資金申請。采購文件主要包括:財政部批復的采購預算、采購合同副本、驗收結算書或質量驗收報告、中央單位已支付應分擔資金的付款憑證、采購發貨票、供應商銀行帳戶及財政要求的其它資料。
(三)支付。財政部國庫資金管理機構審核中央單位填報的政府采購資金撥款申請書或預算資金撥款申請書無誤后,按實際發生數并通過政府采購資金專戶支付給供應商。差額支付方式應當遵循先自籌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后預算資金的順序執行。因中央單位未能履行付款義務而引起的法律責任,全部由中央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屬于財政直接撥付范圍且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工程采購項目,應當通過主管部門向財政部提出撥款申請。
第二十八條 實行財政直接撥付辦法后,節約的預算資金原則上用于平衡預算,也可以經財政部批準,留歸部門安排其它預算支出或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九條 屬于單位分散采購的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部門預算安排編制月度用款計劃報財政部,并按月填報預算資金申請撥款書,財政部國庫資金管理機構審核無誤后辦理撥款手續。實行部門統一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采購資金可以由主管部門實行直接撥付給中標供應商的辦法。
第三十條 中央單位要加強政府采購資金財務會計核算工作,并根據財政部預算撥款申請書回聯單,認真做好有關財務會計記帳工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和主管部門要建立經常性的政府采購工作監督檢查制度。除政府采購預算中的采購項目作為每年專項審計檢查內容外,財政部還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其它采購活動進行審計檢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專家對主管部門、二級管理單位和基層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運行評估報告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中央各單位要加強系統內部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及時發現并糾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
第三十三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等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供應商對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范圍、方式、文件內容、說明及合同變更或補充等有疑問的,可以向財政部提出詢問或投訴。財政部對此應當及時予以答復。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中央各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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