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許可項目名稱
氣瓶、罐車充裝單位資格許可
二、設定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二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三、申請條件
申請從事氣瓶、罐車的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二)有與充裝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三)有與充裝相適應的場地、設備、檢測手段、器具、安全設施;
(四)有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
(五)氣瓶充裝單位有足夠數量的自有氣瓶,能夠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
(六)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應急處理措施,并能有效運轉;
(七)能夠向氣瓶使用者、罐車運輸者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八)能夠保證充裝活動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基本要求。
具體條件見國家質檢總局《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及其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
四、實施機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五、許可程序
氣瓶、罐車充裝許可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程序:
(一)申請
申請充裝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申請書從相關網站下載,一式四份),向許可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2.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鑒定評審
申請單位應當攜帶經批準受理的申請資料,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實地鑒定評審(鑒定評審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相關網站上公布)。
鑒定評審按照充裝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鑒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場實地鑒定評審工作后,向受理機構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五) 審批、發證
許可實施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氣瓶(罐車)充裝許可證》(正、副本各一份)及有關證件,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具體程序見有關安全技術規范。
六、許可期限
(一)許可實施機關接到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工作,并將簽署意見的申請書返回申請單位。
(二)鑒定評審機構接到約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安排,并在3個月內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在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后的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三)許可實施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批準手續,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許可證。
(四)申請書被批準受理后,申請單位應當在1年內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否則應當重新辦理申請受理手續。
七、許可增項
獲證單位在其有效期內需要增加許可項目、種類、類別、品種等的,按照重新申請辦理手續,但如果基本條件(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履行鑒定評審程序。
八、復查換證
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6個月前,獲證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復查換證。復查換證的具體要求見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九、變更與延續
(一)獲證單位因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化,應當填寫變更申請書(在相關網站上公布),出具變更的相關證明,由許可實施機關換發許可證。
(二)獲證單位在按照規定辦理復查申請后,由于單位地址變更、改制、災害、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續取得的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30日前辦理延續手續。延續一般不超過1年。
十、收費
依據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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