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許可項目名稱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核
二、設定依據
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三、申請條件
申請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滿足檢驗檢測工作對身體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技術職稱;
(五)有與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六)通過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技能的考試,成績合格。
具體條件及考試的要求見相關的檢驗檢測人員考核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
四、實施機關
(一)下列檢驗檢測人員考核的受理、審批、發證,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實施:
1.高級檢驗師;
2.檢驗師(初試);
3.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檢驗員;
4.高級無損檢測人員。
(二) 下列檢驗檢測人員考核的受理、審批,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實施:
1.檢驗師(復試);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檢驗員;
3.中、初級無損檢測人員。
五、許可程序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核包括申請、受理、審批、發證等程序:
(一)申請
申請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件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實施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并提供復印件一份);
2.學歷證明(并提供復印件一份);
3.縣級醫療衛生部門的體檢證明;
4.考試登記表(或者申請書);
5.組織考核機構出具的考試成績單。
(二)受理
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登記表(或者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審批、發證
許可實施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證、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審批的許可項目,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證件。
發證機構可以以文件形式統一公布許可人員名單。
具體的程序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核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
六、許可期限
(一)考核組織機構接到申請人報名考試登記表(或者申請書)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可以安排考試,其告知的時間應該滿足申請人能夠參加考試。
(二)考核工作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考核組織機構應當將考核成績單送交申請人,并通知受理、發證機關。
(三)受理機關應當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四)審批、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相關人員證件或者不予許可決定。
七、考核組織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的考試工作的組織,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
技術監督局專門成立的考試委員會或者交由的檢驗檢測機構、社團組織(以下統稱考核組織機構)負責,并向社會公布。
申請取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件的人員,應當向考核組織機構填報人員登記表(或者申請書,在相關網站上下載)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訂的檢驗檢測人員考核規則等技術規范進行。
考試應當采用統一考試方式進行,具體時間根據申請人的數量決定。特種設備檢驗人員和無損檢測測人員的考核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考試組織機構在年初向社會公布。
八、復查換證
檢驗檢測人員證件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6個月前,應當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請考核換證。復查換證的具體要求見相關的檢驗檢測人員考核規則。
九、變更與延續
(一)獲得有效證件的人員,如工作單位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資格證件的,應當填寫變更申請書(申請書已在相關網站上公布),并出具相關證明,由發證機關變更證件。
(二)獲得有效證件的人員在按照規定辦理復試申請后,由于單位變化、疾病、災害、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30日前辦理延續手續,但延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十、收費
按照國家、地方有關規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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