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
國境口岸內的涉外賓館,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飲食服務的部門,營業前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請衛生許可。
三、許可條件:
申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衛生保潔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制度、消毒制度、采購制度等);
2.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3.有必要的衛生設施和設備配置;
4.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書。
四、實施機關:
檢驗檢疫機構。
五、程序:
1.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1);
2.檢驗檢疫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相應的書面憑證;
3.受理申請后,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要求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核和檢查;
4.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材料審核、現場考核的結果,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對于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準予衛生許可的書面決定,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不予衛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審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現場考核時間除外,現場考核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七、收費: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7號)規定收取證書費。每份許可證30元。
附件1:需提交全部材料目錄
1.《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營業執照》復印件(取得后補交);
3.衛生管理制度(如:衛生保潔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制度、消毒制度、采購制度等);
4.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
6.生產原料組成成分、生產設備資料、衛生設施和產品包裝材料說明;
7.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生產用水衛生檢驗報告;
8.產品衛生標準、產品標識,生產產品的衛生檢驗結果及安全衛生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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