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進出境快件運營單位核準(試行)
二、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2001年第3號)。
三、許可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政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準許開辦進出境快件運營業務的批準文件及營業執照;
(三)具有與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內企業法人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合作運輸合同或協議;
(四)具備必要的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查驗、監管場所。
四、實施機關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五、許可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1)。
(二)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書面憑證。
(三)受理申請后,直屬檢驗檢疫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體審查,對申請單位的營業場所和辦公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企業有關管理制度進行評審,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頒發《出入境快件運營單位核準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六、審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現場核查和評審時間不包括在內,由受理機構另行通知)。
七、收費
專家評審費按規定收取。
附件1:提交材料目錄
(一)出入境快件運營單位核準申請表(附件1);
(二) 政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準許開辦進出境快件運營業務的批準文件及營業執照;
(三) 海關核發的《出入境快件運營人登記備案證書》、法人資格證明、稅務登記證、收費許可證的有效復印件;
(四)安全操作規章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出入境運營情況說明;
(五)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查驗、監管條件等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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