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瘦肉精”專項整治,防止流散在社會個人手中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飼料產生新的危害,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印發的《“瘦肉精”專項整治方案》的總體部署,農業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聯合組織開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飼料的清查收繳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和含“瘦肉精”的飼料。
二、本次清查收繳的“瘦肉精”類物質包括: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鹽酸多巴胺、西馬特羅、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A、班布特羅、鹽酸齊帕特羅、鹽酸氯丙那林、馬布特羅、西布特羅、溴布特羅、酒石酸阿福特羅、富馬酸福莫特羅。已注冊登記作為人用藥品生產、銷售和使用的,不在此次清查收繳范圍之內。養殖場(戶)、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和已登記或未取得登記的化工企業、醫藥企業、獸藥企業及相關銷售網點必須主動將儲存的“瘦肉精”產品上繳給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
三、凡經公安機關和農業(畜牧獸醫)部門查處的“瘦肉精”涉案飼料企業及其銷售網點,以及使用其產品的養殖場(戶),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購買和使用,并主動將儲存的飼料產品上繳給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
四、凡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上繳“瘦肉精”及含“瘦肉精”飼料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拒不上繳而在今后的清查、整治、案件偵破中查獲的,一律依法從嚴懲處。
五、各單位和街道、村鎮應當認真向職工、居民、村民宣傳本公告,鼓勵公民舉報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飼料的行為,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清查收繳工作。對舉報有功的,給予獎勵;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農業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收集的部分公開資料來源于互聯網,轉載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及用于網絡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 其真實性負責,也不構成任何其他建議。如果您發現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同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