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許可項目名稱:
計量器具檢定(計量器具強制檢定,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二、許可依據:
1、《計量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檢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計量法》第十六條:進口的計量器具,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后,方可銷售。
三、許可條件:
根據計量檢定規程檢定合格。
四、實施機關:
(1)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或個人,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2)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其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3)銷售進口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海關驗放后,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五、許可程序:
1、申請:
(1)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或個人,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2)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其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3)銷售進口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海關驗放后,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2、受理:受理申請的計量行政部門指定實施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
3、檢定:執行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根據國家或者部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在規定期限內按時完成檢定工作。檢定合格的,發給檢定合格證書。對檢定不合格的,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
六、期限:
1、受理檢定申請的計量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審查,通知申請單位是否受理,并告知被指定執行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2、計量檢定機構在20個工作日完成檢定工作。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必須報受理檢定申請的計量行政部門批準。
七、收費:
1、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和國家專業計量站等國家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檢定收費,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制定的《國家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收費標準》(計價格【2002】1512號)收費。
2、省級省以下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檢定收費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計量收費標準收費。
八、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填寫檢定申請單;
申請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還需要提供產品說明書和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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