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優化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自治區政府近日下發兩個決定,取消和調整170項行政審批事項。據了解,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共有147項,包括自治區政府審批的資源稅減免審批等,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同意使用輔助技術生育技術證明核發等,國稅部門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資格認定及退稅審批等,工商部門的戶外廣告登記、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煙草廣告審批等。
同步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共23項,如“土地登記”調整為“行政確認,并入‘不動產登記’”;實施主體為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獨生子女光榮證核發”,調整為行政確認,實施主體調整為“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核發”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實施主體調整為“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成年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核發”調整為行政確認,實施主體依然是“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對于上述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自治區政府要求,各級各部門不得再實施審批,也不得以備案、審查、核準等形式進行變相審批。今后行政許可只能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項作為行政許可的設定依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自治區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此外,要加強后續監管,特別是加強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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