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基本建設物資采購行為,提高政府基本建設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公平交易,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基本建設物資采購,是指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所需重要物資,由招標代理機構或招標人按照法定的方法和程序統一組織的招標采購。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政府基本建設資金,采購建設項目所需重要物資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基本建設物資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基本建設物資采購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
各級監察、經貿、財政、審計、金融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基本建設物資采購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基本建設資金,是指下列資金:
(一)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
(二)本級政府統一管理的煤炭、電力、公路、水利等專項建設基金;
(三)上級政府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撥款;
(四)由政府擔保的國外貸款和政府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以及以政府名義接受的國內、外贈款用于基本建設的資金;
(五)各級政府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縣級以上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所需重要建設材料和重要設備必須按照本規定招標采購。
重要建設材料和重要設備名錄,由負責立項審批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建設項目類別、規模定期公布。
第八條 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應當實行招標采購的物資,由招標人編制采購計劃報負責立項審批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立項審批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招標人報送的采購計劃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通知招標人。
招標人可以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辦理基本建設物資采購的招投標事宜;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投標事宜,并接受計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投標截止日25日以前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人資格;
(三)招標采購物資的名稱、數量;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間;
(五)投標的實施時間和地點;
(六)其他事項。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人的委托,依據負責立項審批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招標人編制的采購計劃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采購物資的名稱、性質、數量、質量、技術規格;
(三)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
(四)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
(六)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七)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八)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九)開標、評標的時間及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十)合同格式及其條款;
(十一)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應密封保存,在定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的投標人,均可參加投標。
投標人在索取招標文件時,應當提供證明其投標資格的有關文件,招標代理機構應對其投標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人必須按招標文件要求,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加蓋投標人單位的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后,密封送達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或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以公開方式開標。開標時,招標代理機構或招標人應邀請評標委員會成員、投標人代表和負責審批立項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依法由招標人的代表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評委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的各項實質要求的情況下,以低于標底的最低投標價者中標(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最低投標價相同者為二人以上的,抽簽決定中標者。評標過程應當制作筆錄,詳細記載評標的有關情況,并由記錄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名。
第十七條 基本建設物資采購必須依照本規定實行公開招標,對不適合公開招標的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采用邀請招標采購的基本建設物資,按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和結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評標結論通知招標人。招標人應當將評標結論報審批立項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十九條 招投標活動結束后,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按中標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并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人應將合同副本報送審批立項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基金管理部門備案。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條 審批立項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級政府認定的專項建設基金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貨款金額,將資金存入銀行專戶,專款專用。
按照本規定應當招標采購的物資,縣級以上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調整概算和審計部門審計時,應以招標采購方式購買的各類基本建設物資的數量和價格作為計算依據;對擅自采用其他方式購買的各類基本建設物資,不予承認。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招標人收到所供物資并驗收合格后,應當簽署撥付貨款通知書并附收到所供物資的有關憑證,報有關建設資金管理部門。建設資金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招標人簽署的撥付貨款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將貨款從銀行
專戶撥付給中標人,并將有關資金撥付情況報審批立項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使用政府擔保的國外貸款采購建設項目所需物資,貸款方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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