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財采購〔2011〕34號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市級部門、采購代理機構:
為規范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機制,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我們制定了《重慶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規定》,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市財政局反饋。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重慶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機制,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與重慶市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依法提起質疑或投訴,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并做出處理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工作,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質疑經辦人姓名、聯系電話等。質疑經辦人應與采購項目經辦人分離。
各級財政部門應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公告投訴受理電話,方便供應商投訴。
第四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應實行實名制并以書面形式,其質疑、投訴應當載明具體事項及事實依據。
供應商對質疑、投訴事項所依據的事實有舉證責任。
第五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則,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質疑提出、受理及答復
第六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應當保密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事項。
第七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過程中下列事項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一)采購文件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技術和商務條款存在明顯限制性、傾向性條款的;
(二)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評審方法違反規定的;
(三)采購文件澄清或修改違反相關規定的;
(四)采購文件發售期限違反相關規定的;
(五)采購組織程序違反相關規定的;
(六)采購結果公告違反相關規定的;
(七)采購人、采購項目代理機構及經辦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沒有回避的;
(八)政府采購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評審專家之間存在串通行為的;
(九)供應商提供虛假資料、假借其他企業資質圍標串標謀取中標(成交)的;
(十)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采購文件,包括采購項目信息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以及以上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等。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采購過程,是指從采購項目信息公告發布起,到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止,包括采購文件的發出、資格預審、投標、開標、評標、談判、詢價、澄清、定標、等采購環節。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中標(成交)結果,是指中標(成交)預公示結果及采購人確定后的中標(成交)結果。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采購文件發出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質疑的采購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之日。
第九條 供應商提出書面質疑時,應附送相關證明材料。質疑書及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中文與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為準。
質疑書內容涉及其他供應商,并且需要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處理質疑時向其他供應商進行核實的,質疑供應商還應按照與質疑事項相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交質疑書副本。
第十條 供應商對采購文件中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技術質量和商務要求、評審標準及評審細則有異議的,應主要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其他問題可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十一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供應商參與或擬參與所質疑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
(二)質疑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三)在質疑有效期限內提出質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供應商提出質疑時,應提供相關事實依據或線索,并配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調查取證。對于須由法定部門作出認定的事項,質疑供應商應當配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依法向具有法定職權的部門申請調查和認定。
第十三條 供應商質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書即為受理,并應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質疑答復。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質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不予受理:
1、質疑供應商參與了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活動后,再對采購文件內容提出質疑的;
2、質疑超過有效期的;
3、對同一事項重復質疑的。
(二)質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不受理并告知供應商補充材料。供應商及時補充材料的,應予受理;逾期未補充的,不予受理:
1、質疑書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2、質疑書提供的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的;
3、質疑書副本數量不足的。
第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對質疑事項向相關供應商進行核實的,應在受理供應商質疑后二個工作日內將質疑書副本及時送達與質疑事項相關的供應商,并告知其應履行的權利與義務。
相關供應商應在收到質疑書副本二個工作日內作出說明或解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對采購文件進行核實,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采購文件合法合理的,質疑無效;
(二)采購文件存在影響公開、公平、公正事項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修改、完善采購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供應商對采購組織程序提出質疑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對采購組織程序進行梳理,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采購組織程序符合規定的,質疑無效;
(二)采購組織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公開、公平、公正性及采購結果的,應維持原采購結果;
(三)采購組織程序存在瑕疵,違反了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且影響了采購結果的,應廢標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第十七條 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對質疑事項所涉及的評審過程及結果進行復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發現評審行為影響公平公正的,質疑無效。
(二)評審行為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召集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過程和采購結果進行復核。對確有問題且影響采購結果的,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由評審委員會對采購結果進行修正。
(三)采購代理機構應將復核理由、過程及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質疑答復期間,供應商書面撤回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終止質疑答復。
第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及時公告質疑答復內容。
第三章 投訴提出、受理及處理
第二十條 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供應商提出投訴時,應附送相關證明材料。投訴書及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中文與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為準。
財政部門應對收到的投訴書進行登記和審查,并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超過五個工作日視為已經受理。
第二十一條 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三)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四)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五)屬于本財政部門管轄;
(六)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對非政府采購活動提起的投訴;
(三)沒有明確的被投訴人,或被投訴人為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之外的當事人;
(四)投訴已經財政部門處理,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再次投訴;
(五)已過投訴期限;
(六)投訴人已對投訴事項提起訴訟;
(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不受理并告知供應商補充材料。供應商及時補充材料的,應予受理;逾期未補充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投訴書副本數量不足的;
(三)投訴事項或投訴請求不清晰,或相關依據、證明材料不完整的。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審查階段投訴人撤回投訴的,視為未提起投訴,財政部門可終止處理。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事項與采購人行為有關但采購人不是被投訴人的,應當要求投訴人將采購人追加為被投訴人,并限期修改投訴書重新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通知投訴人。
第二十七條 投訴符合規定的條件予以受理的,財政部門自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后三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送投訴書副本,并告知其應履行的權利與義務。被投訴人和相關供應商應自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證據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投訴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調查取證:
(一)要求相關當事人提交其他證明材料;
(二)責成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過程及結果進行復核;
(三)組織相關當事人、評審委員會進行當面質證;
(四)對專業方面證據進行審查時,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咨詢,或委托中介機構等與政府采購活動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進行投訴調查取證,應事先書面通知相關當事人,被調查單位應如實提供調查取證材料,并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投訴,應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投訴處理。財政部門終止投訴處理后,投訴人不得以同一投訴事項和理由再次提起投訴:
1、投訴人自愿撤回投訴的;
2、投訴事項無重大違法違規,爭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投訴人撤回投訴的;
3、投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財政部門依法調查取證的;
4、投訴處理期間,投訴人提起訴訟的。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具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等問題,給投訴人或者其他供應商合法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尚未進行開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活動的,責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修改采購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經完成評審(競爭性談判、詢價)活動,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并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已經完成評審(競爭性談判、詢價)活動,并且已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變更、中止或終止采購合同,并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并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中止或終止采購合同;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變更、中止或終止采購合同。給采購人、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投訴中,可以通知被投訴人或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被投訴人或采購人收到通知后,應立即暫停采購活動,暫停采購活動期最多為三十日。暫停采購活動期滿或者收到財政部門恢復采購活動通知前,被投訴人或采購人不得進行該項采購活動。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將投訴處理決定書送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決定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同時應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公告投訴處理決定書。
第三十五條 投訴人以及與投訴處理決定有利害關系的供應商對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財政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質疑、投訴處理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六條 質疑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供應商名稱、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地址、郵政編碼、授權代表及聯系方式;
(二)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經辦人;
(三)采購項目名稱、項目編號;
(四)具體質疑、投訴事項;
(五)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六)明確請求和主張
(七)提出日期;
(八)簽署蓋章。
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簽字或蓋章;供應商為法人的,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應由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十七條 供應商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代表辦理質疑、投訴事宜的,應當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即有效的授權代表工作及身份證明,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事項及有效期。
供應商委托律師事務所等有權機構代理質疑、投訴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協議。委托協議中應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事項、有效期及經辦人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質疑供應商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等;
(二)受理質疑日期、質疑項目及編號、質疑事項;
(三)質疑答復的具體內容及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
(四)告知供應商依法投訴權利;
(五)作出質疑答復日期;
(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公章。
第三十九條 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供應商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等;
(二)受理投訴日期、投訴項目及編號、投訴事項;
(三)投訴處理的具體內容及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
(四)告知供應商依法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日期;
(六)財政部門公章。
第四十條 供應商的質疑書、投訴書可以直接遞交,也可以郵寄方式遞交。以郵寄方式遞交的,以收到日期為提出質疑、投訴時間。
以復印件、傳真件等方式遞交的質疑書或投訴書,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財政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質疑答復、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投訴過程中,對下列事項應當予以保密:
(一)未公布的項目預算;
(二)開標之前領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單;
(三)未公告的中標(成交)結果、評審委員會名單;
(四)未公開的供應商報價;
(五)其他供應商的投標文件;
(六)評審報告;
(七)其他可能影響采購結果公正、公平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質疑、投訴事項屬于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于保密階段的事項,質疑、投訴供應商應當提供信息來源或有效證據,否則,應當認定為無效質疑、投訴事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供應商捏造事實或提供虛假材料進行惡意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報告同級財政部門,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公告。
第四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處理供應商質疑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
(一)拒絕受理供應商提交的有效質疑的,或不應當受理的質疑予以受理的;
(二)受理供應商質疑后不予答復或答復超出質疑答復時限的;
(三)質疑答復違背客觀事實,處理明顯不當的;
(四)質疑答復過程中違反本辦法保密規定的;
(五)質疑答復內容不針對質疑事項或超出質疑事項引起新的矛盾糾紛的;
(六)質疑答復相關文件不依法送達而引起糾紛的;
(七)其他違法質疑答復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 投訴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依法予以處罰:
(一)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供應商有違法行為,本機關有權處理、處罰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處罰;本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質疑、投訴及處理中,相關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處理供應商質疑、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投訴不得向供應商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投訴發生的鑒定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四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處理供應商質疑、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投訴,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履行簽收、送達手續。
第五十條 質疑及答復、投訴及處理,可參照本辦法附件擬定的文本格式。
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質疑進行答復、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投訴形成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介質材料,應按照政府采購檔案管理的規定進行立卷、歸檔。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
附件:點此下載 1.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登記表(格式)
2.政府采購質疑書(格式)
3.政府采購質疑答復(格式)
4.政府采購投訴書(格式)
5.政府采購投訴受理通知書(格式)
6.政府采購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格式)
7.政府采購投訴書副本發送通知書(格式)
8.暫停采購活動通知書(格式)
9.恢復采購活動通知書(格式)
10.政府采購投訴調查取證通知書(格式)
11.政府采購投訴當面質證通知書(格式)
12.政府采購投訴轉送函(格式)
13.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格式)
14.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文書送達回證(格式)
15.投訴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人(格式)
16.投訴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格式)
17.投訴人投訴授權委托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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