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規范政府采購預算(也稱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審核及執行工作,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規定納入政府集中采購范圍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預算管理。
第三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政府采購預算,各預算主管部門、各單位編制本部門、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預算。
第四條 各單位在年初編報年度收支預算時應將涉及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有關預算細化到具體貨物、工程或服務等,并在財政部門批復年度單位預算后,單獨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
第五條 各單位在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時,應按照財政部門編制年度預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預算(包括財政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事業收入等)確定采購預算,不得編制無資金來源的采購預算。同時,要按照國家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貨物、工程或服務配備規定或標準確定采購規模、規格型號等,不得超標準安排采購預算。
第六條 政府采購預算按預算隸屬關系編報。各基層單位應按預算隸屬關系將采購預算報送上級預算管理單位,各主管預算單位應對下屬單位報送的采購預算進行初審、匯總,并將匯總的單位政府采購預算(附所屬單位采購預算)正式行文報送財政部門的有關業務部門(處、科、股,下同)和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采購辦或采購科,下同)各一份。
第七條 財政各業務部門應對各有關主管單位報送的政府采購預算進行審核,經審核后匯總,匯總表在規定時間內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核、匯總,編制本級政府年度采購預算草案,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形成本級政府年度采購預算。
第八條 各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收支預算和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按季度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執行計劃(以下簡稱執行計劃),執行計劃的報送、審核、匯總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本條有關規定辦理。
各單位報送的季度執行計劃,應是本季度已確定要購置且采購資金已經落實的采購項目,按規定應辦理報批手續的采購項目(如汽車購置等),應辦理報批手續,并將批件報送財政部門。各主管單位和財政業務部門對各單位、各部門報送的季度執行計劃進行審核(或初審)時,重點審查采購項目的必要性、采購標準、采購資金落實情況以及主要規格型號、特殊要求、物品參考單價的合理性等。
各主管單位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將本部門的季度執行計劃匯總表(附所屬單位執行計劃)報送財政有關業務部門和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各一份。
第九條 政府采購按經批準的季度執行計劃組織實施。各財政業務部門應對各主管單位報送的季度執行計劃進行審核后匯總,在每季度第一月的月底前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形成本級政府季度采購執行計劃,按規定程序批準后下達政府采購中心按規定組織采購。
政府采購原則上每季度的最后一個月各實施一次,特殊情況可增加采購批次。
第十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將執行計劃匯總后,應出具《×季度政府采購計劃確認書》(格式見附件一),各主管單位收到該確認書后,應對確認書所列內容進行確認,如有異議應在收到確認書后二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財政有關業務部門和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季度執行計劃批準后,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出具《×季度政府采購執行計劃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二),正式通知財政有關業務部門和各物品使用單位的主管單位。政府采購執行計劃一經批準,不得調整。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中心在實施采購計劃時,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與各主管單位就各物品的具體規格型號及其他特殊要求等方面進行登記或核實,如有實質性調整或發現單位采購預算金額明顯低于市場一般價格,應及時報告財政業務部門及政府采購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季度執行計劃報送財政部門后需要追加采購計劃的,各單位應根據年度采購預算或財政部門專項批準下達的《追加政府采購限額預算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三),按規定程序報送追加政府采購執行計劃(需在備注欄填列追加政府采購限額預算通知書文號),經批準后,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和政府采購中心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采購工作。追加政府采購執行計劃應在物品采購前二個月報送。
政府采購執行計劃報送后,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對采購項目調整的,各主管單位應在該項目采購前50日正式出具政府采購執行計劃調整報告,并詳細說明調整原因和調整項目,報送財政有關業務部門和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如無特殊情況,季度執行計劃一經報送,不得調整。
第十三條 各單位政府采購預算中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的,按以下辦法處理:使用年初預算資金的,預算指標仍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由財政預算部門安排到有關財政業務部門,待采購活動結束后,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按實際支付的采購貨款開出《政府采購支出轉帳通知書》(格式見附件四),送財政有關業務部門,財政業務部門據以將預算指標(需注明該項指標已實行政府集中采購,下同)轉下各主管單位,單位據以登記入帳;追加預算中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范圍的,指標暫不下達,其中:由財政預算部門安排的,預算部門將批準的限額預算以《追加政府采購限額預算通知書》(格式附件三之二)方式通知財政有關業務部門和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有關業務部門據此開具限額預算通知書(格式附件三之一)通知主管單位(限額預算只記備查帳)和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待采購活動結束后,預算部門根據轉帳通知書據實將預算指標下達有關業務部門,有關業務部門轉下主管單位,單位據以登記入帳。由財政有關業務部門安排的,有關業務部門應將批準的限額預算通知政府采購部門和單位,待采購活動結束后,有關業務部門根據轉帳通知書據實將預算指標下達主管單位,單位據以登記入帳。
主管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開具的《政府采購支出轉帳通知書》,給所屬有關單位開具支出轉帳通知書(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加蓋主管部門財務印鑒),單位根據有關憑證及主管部門開具的支出轉帳通知書登記入帳。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資金實行單一帳戶管理制度,貨款采用統一支付辦法。
財政預算安排的政府采購資金,有關財政業務部門應根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開具的《政府采購支出轉帳通知書》中"預算資金"的支出金額,三日內直接將資金撥付到政府采購資金專戶;事業單位用事業收入(包括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等自籌資金用于政府采購的,各主管單位應根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開具的《政府采購資金劃款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五),不遲于采購活動開始前五日將資金劃撥到該專用帳戶;行政事業單位用預算外資金(已納入財政專戶部分)安排的采購資金,財政部門暫按有關規定將資金劃撥單位,各主管單位根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開具的《政府采購資金劃款通知書》,不遲于采購活動開始前五日將資金劃撥到該專用帳戶。
主管單位要根據政府采購執行計劃通知書確定的采購項目和采購預算等,及時通知有關所屬單位將資金劃撥主管單位,以便主管單位按規定的時間將資金劃撥財政部門。
采購工作結束后,實際支付的貨款與采購預算有差額的,按采購資金的來源比例多退少補。采購預算出現節約或超支,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開具《政府采購資金退款(補劃款)通知書》(格式見附件六)退還或補交。
第十五條 非駐寧省直單位采購預算的管理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各主管單位要做好所屬單位采購預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主管單位與所屬單位的有關采購預算(含執行計劃)報送、審核、下達以及所屬單位采購資金的管理等制度,做好與財政部門及上下級單位之間管理上的銜接。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目錄中實行定點采購方式采購的貨物或服務,采用集中付款方式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采購用分散付款方式的,仍按原辦法處理。
第十八條 分散采購項目中委托政府采購中心組織采購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各地區、各主管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辦法。政府采購資金管理辦法(包括會計帳戶處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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