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禁止締約機構規避服務指令適用的估價方法,該指令還對一些合同的估價方法進行了限定:如對沒有具體規定合同的總價格、期限不定或期限超過48個月的合同,其價值是每月分期付款額乘以48.為了避免規避服務合同限額而出現分割合同的現象,指令明確規定禁止分割合同,如果合同分為幾個部分,那么每一部分的價值匯總計算。然而,對價值低于80,000歐元的部分,只要這部分的價值不超過總價值的20%,則不適用該指令。
公用事業指令適用的服務合同是,價值超過600,000歐元的電訊供應及服務合同和價值超過400,000歐元的其他供應及服務合同。在對合同的估價上,公用事業指令也有禁止分割合同和采用特殊計算方法規避指令的規定。該指令中規定如果合同分為幾個部分,某一部分的價值低于100,000歐元,只要這部分的價值不超過總價值的20%,就不適用該指令。
3.采購方式
兩個指令都規定,無論締約機構采用何種授標方式,大多數情況下都要進行競爭邀請。公共服務指令還規定了可以適用談判程序而不必進行競爭邀請的6種情況。公用事業指令則規定了8種可適用談判程序而不必進行競爭邀請的情況。
4.公告
公共服務指令規定進行競爭邀請的唯一方法是在官方雜志(OfficialJournal,OJ)和EC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即標訊電子日報(TendersElectronicDaily)上發布一個招標公告。在授予合同或舉行設計競賽時,締約機構必須就授標的詳情在OJ和標訊電子日報發布公告。締約機構必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的年初發布一個定期合同預告(PeriodicIndicativeNotice,PIN)通知,列出CPC分類項下所有未來的優先服務合同。
大多數的公用事業合同在進行競爭邀請時必須在OJ和EC的標訊電子日報上發布一個招標公告或PIN公告或使用合格商名單體系公告或合同授予通告。
5、特別介紹
(1)授標程序。與公共服務指令相比,公用事業指令的服務采購在授標程序的選擇上更靈活一些,公用事業指令規定只要公用事業機構進行了競爭邀請就可以決定授標程序。
(2)第三國條款。公用事業指令還有一個第三國條款。就服務合同而言,該指令規定只要成員國告知歐洲委員會他們本國投標機構在第三國競爭服務合同遇到了困難,理事會就有權終止或者限制將服務合同授予來自第三國的投標人。
(3)歐盟《政府采購協議》承諾。在國際范圍的招標中,特別是對服務項目范圍的招標,各國法律都根據其參加的條約、協議規定或根據互惠對等原則進行一定的限定,以保護本國投標人的利益。歐盟在加入《政府采購協議》時,承諾適用于協議條款的服務范圍是:銀行及金融、保險、衛生服務、道路運輸、鐵路運輸、城市運輸、海洋運輸、內陸水運、港口、機場、旅游、客貨運輸、賓館和餐飲、維修、研究及開發、健康和住房等。
小資料
特許權合同是指特許者和被特許者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特許者授予被特許者某種特殊權利或者允許被特許者使用其專利權,特許者從中收取一定的經濟補償或報酬。
框架協議(frameworkAgreement)是指締約機構同一個或多個供應商通過談判達成的協議,規定特定時期內授予合同的標準的條款,一旦簽訂了該協議,供應商就可據此條件供貨,并且以后簽訂具體的采購合同時不必遵守指令規定的廣告要求,即可以不再采用競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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