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涉及服務采購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公共服務指令》和《公用事業指令》兩個指令。《公共服務指令》即關于授予公共服務合同的程序的指令,是專門針對與政府機構有關的公共服務領域。而《公用事業指令》即關于協調有關水、能源、交通運輸和電信部門采購程序的指令,不僅涉及服務,還涉及公用工程與供應,并且主要是針對公用事業公司的。
在服務類采購方面,二者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如兩個指令都規定了自己的適用范圍、采購門檻、估價方法、采購程序、采購方式和信息發布要求,但在具體內容上又有所不同,文中將作詳細介紹。
1、適用范圍
(1)締約機構
公共服務指令適用于中央、地方和地區政府機關以及公法所管理的或由《政府采購指令》所規定的其他公共機關。公法所管理的公共機關是指為滿足公共利益,由國家、地區或地方當局出資或控制的具有法人資格、并且不具有工業或商業性質的機構。
公用事業指令的締約機構除此外,還包括成員國以專營執照的形式授予特殊或專有權利的機構以及向具有特殊或專有權的實體供應可飲用水、能源或熱暖的實體。
(2)適用的合同
公共服務指令覆蓋了所有不適用工程指令、供應指令和公用事業指令為了金錢利益而簽訂的書面合同。該指令對服務特許權合同沒有規定,但是歐洲委員會(EuropeanCommission,EC)和英國當局認為服務特許權合同不適用公共服務指令。
公用事業指令適用于由締約機構簽訂的建筑或土木工程、產品供應以及相關活動的服務提供合同,這些合同具體包括框架協議、服務合同、設計競賽、工程管理合同和工程特許合同。服務特許合同也不適用于公用事業指令。
兩個指令都把服務分為優先服務(priorityservices)和剩余服務(residualservices)。
在公共服務指令中,所提到的服務共有27類。機動車及設備的維修;陸路運輸(鐵路除外),包括旅游和裝甲運輸服務(郵件除外);航空客貨運輸(郵件除外);陸路(鐵路除外)和航空郵件運輸;電子通訊服務(有聲電話、電傳、無線電話、尋呼及衛星服務);金融服務、保險及銀行和投資服務;計算機及相關服務;研究及開發合同;會計、審計及簿記;市場研究;管理咨詢(仲裁及調節除外)及相關服務;建筑及工程服務,城市規劃及園林建筑服務,相關的科技咨詢服務和技術測試、分析;廣告;樓房清潔及財產管理;收費或依據合同的印刷和出版;污水和垃圾處理,衛生及類似服務。賓館和餐飲服務;鐵路運輸;水路運輸;支持及輔助運輸服務;法律服務;人員安置與供應服務;調查及安全服務(裝甲車除外);教育及職業教育;健康與社會服務;休閑、文化及體育;其他服務。前16類為優先服務,后11類為剩余服務。剩余服務旨在把優先服務所不能覆蓋的其他書面服務合同門類都囊括其中。
公用事業指令服務的類別則要少得多,在此不多作介紹。
(3)例外
雖然兩個指令包含的服務門類比較齊全,但是問題也非常明顯,即有時候難以區分一些服務合同是否應該適用這兩個指令。因此,這兩個指令都規定了一些不適用指令的合同。如在公共服務指令中規定:對于供應和服務混合合同,若服務部分價值超過總價值的50%,則適用公共服務指令,否則適用供應指令;工程和服務混合合同,如果服務不是為了履行工程合同的需要就適用服務指令。由于這方面合同種類比較繁多,在此不一一贅述。
2.采購門檻以及估價方法
兩個指令都規定了合同的采購限額和估價方法。
公共服務指令適用于價值超過200,000歐元的服務合同。指令在對合同進行估價時,考慮的是服務提供者的總報酬。在評估特定的服務時,還有特殊的原則。如:估價保險合同時,把應付保險費包括在內;設計服務估價時,把傭金和應付費用也計算在內;對融資或其他金融服務合同還算入費用、傭金和利息。另外,獎金或參加報酬超過200,000歐元的設計競賽也適用服務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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