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英國政府提出了推行現代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方案,建立了現代政府采購模式,英國財政部設立政府采購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制訂有關政府采購政策和法規,提供采購信息,實施監督和檢查。在全國5個大區按行業或部門設立了50多個采購機構,進行具體的采購業務。
除了宣傳設施的采購必須由專門的部門負責外,政府各部門對自己的采購決定負責,自由決定是否采用中央采購代理機構為各部門和其他公共機構簽訂初步采購協議。即使財政部的采購業務也可委托其他部門進行。
采購法律法規
英國政府采購分為貨物采購、建設和維修工程采購以及服務項目采購三類。20世紀80年代以前,英國的政府采購法規僅對前兩類加以規定,而對政府部門的服務采購沒有做任何程序和法律上的限制。1988年以后的一項立法,要求英國政府服務部門全部參與招標競爭,因而使政府采購的管理范圍擴大到所有政府經濟活動的領域。
英國的政府采購活動是建立在一系列相應的法律法規基礎上的。其內容大致包括:一般合同與商業法律;法定職責,如遵守國際條例等;專門法律規定,如對行賄受賄或不公正合同條款的處理;旨在消除國別歧視、增強歐洲單一市場內商品和服務自由流動的歐共體條約及規定;世貿組織政府采購協議和其他國際協定等。
采購原則
英國政府部門和其他公共機構采購商品和服務都必須做到“物有所值”,這是英國政府采購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物有所值”是指既要充分考慮價格因素、又要考慮質量因素,二者有機結合以滿足使用者的需要。
采購方式
在政府采購中“物有所值”主要是通過競爭來實現的,公平競爭是政府采購的一個核心原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政府各部門在進行采購時可以自行決定最符合合同要求的競爭形式,要以最合理的價格采購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務。
英國政府有多種采購方式,合同決標的最通用方式是讓那些按一定標準選出來的供應商憑各自的生產產量、產品規格和生產執行情況進行競爭性投標;對于以價格為主要因素又相對較容易些的合同,各部門可以采取公開招標方式,讓任何對合同感興趣的供應商都可參加投標競爭,而對于較復雜的合同,如私有經濟項目,則應采取協商和競爭投標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于少數極為復雜的合同,則只應采取有競爭性的協商談判方式;只有對于極廉價的采購或極例外的特殊情況,方可采取單方投標(單一來源采購)的方式;投標后再協商的辦法(如果是符合道德的)也不失為一種實現“物有所值”的可行方式,可以更好地用好資金和改進合同細節,對買賣雙方都有好處。
政府采購程序
每個部門都有一名對政府采購負責的會計官員,會計官員必須按財政部門頒發的《采購政策指南》和《采購實施指南》實施采購。具體操作程序如下:制訂采購計劃,規劃采購的規格、方式等,使政府采購在統一規范下進行;在指定的刊物上發布采購信息;問題咨詢、信息發布后,對潛在供應商提出的問題進行匯總,然后制成咨詢手冊發放有關人員;進行供應商資格審查,按事先制定的標準,選出有資格的供應商;招標或直接采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規定,選擇一種合適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履行合同。
整個政府采購過程受議會的“公共支出委員會”監控,該委員會受“全國審計長辦公室”的監督,而“全國審計長辦公室”則是由部門審計師組成,總審計長享有高度的獨立工作權,并對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有充分的監督權,可以獨立決定審計程序及方式,也可履行其職能范圍內的檢查或向議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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