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09〕10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認真執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加強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工作,促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深化與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履行職責,增強集中采購目錄執行的嚴肅性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文件規定的屬于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和對目錄中部分細化品目(附件1),都應當由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包括海關總署機關、國家稅務總局機關、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機關等屬于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除此之外的采購項目,由中央單位按照政府采購規定自行組織實施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
集中采購機構要在政府采購法管理范圍內做好采購組織工作,不得拒絕屬于集中采購機構采購范圍的項目委托。對中央單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目錄范圍外政府采購項目的,可以根據工作情況接受委托并組織實施。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在操作執行中有關集中采購范圍和集中采購目錄的問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二、加強計劃管理,規范政府集中采購程序
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在財政部批復部門預算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編制年度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附件2)報財政部備案,并將屬于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的計劃抄送集中采購機構。中央單位要統籌安排全年采購任務,并按規定將采購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格、服務要求、使用時間、預算金額等內容編入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采購計劃內容要具體明確,采購需求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年度追加和調整部門預算的,要及時補編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沒有政府采購預算或未編報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應當按規定程序向財政部補報后開展采購活動。
集中采購機構及時匯總各中央單位報送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制定實施方案,對計劃內容不明確、采購需求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要與采購單位溝通,確保采購實施計劃的準確性。對未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集中采購機構應拒絕采購項目委托。
三、調整適用范圍,進一步完善協議供貨采購制度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規格及標準相對統一,品牌較多,日常采購頻繁的小額零星通用類產品和通用類的服務類項目,可以分別實行協議供貨采購和定點采購,大額采購仍應當實行集中單獨采購。中央單位若采購同一品牌型號、配置和服務相同的產品價格明顯低于協議供貨價格,在與協議供貨商未達成低價購買的情況下,或者中央單位所在地無協議供貨商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進行網上競價。超出協議供貨產品型號和供應商范圍,以及采購限額的采購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另行組織,不得自行采購。
網上競價實質是詢價采購,適用于協議供貨范圍內項目采購或者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集中采購項目采購,網上競價應由中央單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集中采購機構接受委托后按照中央單位提交的具體采購需求,根據詢價適用條件進行網上競價,并將競價結果通知采購委托單位。
四、實行項目歸集,積極開展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
為了充分體現集中采購規模優勢和集中效益,對部分達到一定數額的采購項目不再執行協議供貨,應報集中采購機構,由集中采購機構歸集形成規模后統一組織集中招標采購,切實發揮集中采購的規模優勢。中央單位要按照“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行方案”(附件4)的規定,認真做好采購項目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特別要做好采購實施計劃提前編報工作。集中采購機構要在開展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中,注意總結經驗,逐步推廣。
五、改進服務項目集中采購,中央駐京外縣以下單位服務項目試行屬地化采購
針對中央單位分布廣、管理層次多,以及縣以下中央定點供應商數量少、競爭不充分的情況,對定點服務項目實施中央集中采購與屬地化采購相結合方式。中央駐京外縣以下單位在執行中央集中采購定點服務項目時,如果通過自行采購或當地政府采購的服務價格低于中央定點采購價格,或價格相同服務條款優于中央定點采購條款的,以及當地無中央定點服務商的,可以按照自行采購或當地政府采購結果執行,具體執行情況應當填報“中央單位屬地化采購情況匯總表”(附件3)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于每季度結束10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六、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協議供貨和定點服務的監測與管理
集中采購機構要按照與供應商簽訂的采購協議內容,對協議產品價格、定點服務質量、供應商執行協議情況等進行檢查和監測,并淘汰考評不合格的供應商,促進供應商提高履行協議規定的質量。同時,要鼓勵供應商對集中采購活動進行監督,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相關質疑和投訴,對違反協議規定的情況要及時解決和處理。集中采購機構作為采購活動的組織者,可以對違反采購協議規定的行為向社會進行公告,但對禁止評審專家和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罰款等處罰,應當由財政部依法作出決定。
七、嚴格委托手續,加強確定中標(成交)結果管理
中央單位將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時,應當按財政部有關規定簽訂委托協議,委托協議可以一年一簽,也可以按項目一事一簽。要加強委托協議責任追究管理,凡遇有質疑投訴或舉報,涉及各方責任的,按委托協議規定內容處理;凡未簽訂委托協議或簽訂內容不清的,其責任由采購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共同承擔。采購單位接到集中采購機構中標(成交)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確認,并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單位在簽訂采購合同時必須按照中標(成交)的規模、數量和金額簽訂合同。超過規定時間未確認或簽訂采購合同而產生的后果由采購單位負責。
為了防止不按中標(成交)協議履行的不良行為,保證采購產品質量,采購單位要本著公正、客觀的原則,嚴格按照采購文件規定做好驗收工作。凡未經過驗收或經過驗收而又產生與驗收有關聯的問題,其責任由采購單位承擔。
八、加強管理,推進部門集中采購工作規范化
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部門集中采購的領導和管理,認真編制部門集中采購目錄,明確直屬系統集中采購實施范圍,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做好部門集中采購品目的實施工作。部門編制的部門集中采購目錄應當報財政部備案。
嚴格和規范中央對地方專項補助資金的采購管理。按照政府采購管理體制要求,應當由地方實施政府采購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行主管部門集中組織采購并確定結果,由地方單位執行和支付資金的方式。確因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情況特殊需要對地方政府采購項目實行主管部門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應當報財政部同意后實施。
九、強化監管,建立規范的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財政部文件規定需要審批或備案的事項,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其中涉及中央單位的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等集中采購方案應當報財政部同意后實施。
建立集中采購目錄執行情況報告制度,集中采購機構和設置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10日內,分別向財政部報送上一季度“集中采購執行情況表”(附件5)和“部門集中采購執行情況表”(附件6)。年度終了,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次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財政部,財政部組成考核組對集中采購機構全年工作進行考評。
要充分發揮監察、審計的監督管理職責和監管優勢,分別從各自職責加強對集中采購工作的監督。建立不良行為社會公告制度,對中央單位、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等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
附件:1、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有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的解釋 點此下載
2、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表 點此下載
3、中央單位屬地化采購情況匯總表 點此下載
4、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實行方案 點此下載
5、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執行情況表(季度) 點此下載
6、部門集中采購執行情況表(季度) 點此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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