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人大機關采購中心:
為了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管理,根據《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財庫[2004]104號)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9]10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從2010年起,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要通過“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及計劃管理系統”編報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情況。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編報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情況的重要意義
編報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情況是實現科學采購的重要基礎,不僅可以規范采購行為,而且可以使單位提高政府采購精細化管理工作水平,節約國家資金,充分體現國家政策目標,為分析決策提供依據。各單位要做好采購預算、計劃與執行的相互銜接工作,強化預算和計劃約束,確保政府采購效率和質量不斷提高。
二、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情況編報內容
(一)中央單位
1、“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計劃表”(季報)
中央單位分季度編報“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計劃表”。中央單位根據財政部批復的政府采購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預算,按照政府采購項目、品目、數量、金額、組織形式、采購方式等要素錄入“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計劃表”(分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每季度開始前30日內,逐級匯總上報財政部。涉及集中采購的計劃,由中央一級預算單位匯總后,抄送集中采購機構。
2、“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執行情況表”(季報)
中央單位分季度編報“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執行情況表”。中央單位根據政府采購執行進度,按照采購數量、采購金額、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等要素,實時錄入政府采購執行情況基礎數據,由系統生成“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執行情況表”(分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逐級匯總上報財政部。
3、“中央單位屬地化采購執行情況表”(季報)
中央單位分季度編報“中央單位屬地化采購執行情況表”。中央單位按照政府采購執行進度,實時錄入對應的屬地化數據,由系統生成 “中央單位屬地化政府采購執行情況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逐級匯總上報財政部。
4、“批量采購計劃表”
中央單位按月編報“批量采購計劃表”。批量采購計劃,由中央一級預算單位按規定統一匯總所屬各單位批量采購需求后,于每月15日前報送財政部,同時,抄報所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
(二)集中采購機構
1、“批量采購執行情況表”
集中采購機構分季度編報。集中采購機構根據中央一級預算單位按月上報的“批量采購計劃表”,實施批量集中采購,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編報對應的“批量采購執行情況表”,上報財政部。
2、“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執行情況表”
集中采購機構分季度編報。集中采購機構按時錄入中央單位委托的集中采購執行情況,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編報“集中采購機構執行情況表”,上報財政部。
三、編報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對照編報說明,準確理解和掌握各項指標的內涵、填報方法和口徑,認真錄入和填報,確保計劃和執行數據及時完整、真實可靠。
(二)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要高度重視政府采購計劃及執行情況的編報工作,及時布置下達,明確職責分工,積極做好相關協調和培訓工作,切實提高編報水平。
(三)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加強政府采購計劃執行的跟蹤分析,及時掌握計劃執行進度與效果,分析計劃與執行差異原因,采取措施提高計劃和執行水平。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考核制度,強化預算和計劃約束。財政部嚴格按照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審批中央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對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計劃和執行情況編報工作不定期進行檢查,并對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四、報送要求
2010年“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及計劃管理系統”分為網絡版和單機版,單機版在具備互聯網連接的條件下,可作為網絡版客戶端使用,即數據錄入、報表生成等工作在本地計算機進行,數據上報時,身份驗證后通過網絡直接提交;在不具備互聯網條件下,以數據盤形式(導出文件格式為*.cz文件)上報。網絡版用戶登錄中國政府采購網首頁“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及計劃管理系統”在線進行編報。單機版(網絡版客戶端)用戶可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下載軟件安裝程序或到財政部國庫司領取軟件安裝光盤。根據有關實際情況,中央單位要求統一采用“網絡版客戶端”進行填報,集中采購機構要求采用網絡版填報。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統一的編報要求逐級錄入有關數據,如遇口徑等問題,請及時與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一處聯系。如遇系統軟件操作問題,請及時與北京九三三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聯系。
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一處聯系電話:
010-68552269;010-68552231
010-68552233;010-68552921
北京九三三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聯系電話:
010-58734800;010-58734801
010-58734802;010-58734803
13911507780; 13910715200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ΟΟ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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