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環(huán)境,建立規(guī)范高效的政府采購質疑答復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參照《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部長令第20號)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以下稱質疑人)依法向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稱被質疑人)提出詢問和質疑,被質疑人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被質疑人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簡便和高效原則,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供應商詢問和質疑實行實名制。供應商質詢問和質疑應當有事實根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詢問或質疑,干擾政府采購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 提起質疑
第五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被質疑人提出詢問,被質疑人應當及時予以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六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被質疑人進行質疑。
第七條 供應商提起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參與被質疑采購項目的供應商;
(二)必須在規(guī)定的質疑有效期限內提起質疑;
(三)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質疑人提出質疑時,應當提交書面質疑書,質疑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被質疑人的名稱、地址、電話;
(二)采購項目名稱、項目編號;
(三)具體質疑事項、請求和主張;
(四)提起質疑的供應商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五)質疑的日期。
第九條 質疑人為法人的,質疑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質疑人為自然人的可直接簽字)。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宜,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宜時,除提交質疑書外,還應當向被質疑人提交供應商的授權委托書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事項和有效期限。
第十條 質疑書的遞交應當采取當面遞交的形式。
第十一條 質疑書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被質疑人應當告知質疑人補充或修改的具體內容,并要求在規(guī)定期限內重新遞交。在規(guī)定期限內質疑人未重新提交質疑書的,視為質疑人放棄質疑。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效質疑,被質疑人應不予受理,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一)不是參與該政府采購項目活動供應商的;
(二)被質疑人為采購人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之外的;
(三)所有質疑事項超過質疑有效期的;
(四)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送達之外方式提出的;
(五)其它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第三章 答復質疑
第十三條 被質疑人應及時將供應商的質疑進行登記簽收,登記簽收日為質疑正式接受之日。被質疑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十四條 被質疑人經核實后,確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規(guī)行為的,應按相關辦法和程序分別予以糾正,并將糾正情況書面通知質疑人以及參與該采購項目活動的所有供應商。
第十五條 質疑人拒絕配合被質疑人依法答復質疑的,按自動撤回質疑處理;與被質疑事項相關的采購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能提交相關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支持其抗辯意見,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質疑事項。
第十六條 根據質疑人不同質疑情形,被質疑人分別按下列情況答復:
(一)質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駁回質疑;
(二)質疑人要求撤回質疑的,終止質疑處理。
第十七條 被質疑人對質疑進行答復或者駁回質疑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其內容包括下列主要事項:
(一)質疑人和被質疑人全稱、地址、電話;
(二)質疑人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職業(yè)、地址及聯系方式:
(三)質疑答復的具體內容、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質疑人投訴權利;
(五)質疑答復的日期。
第十八條 被質疑人應當將質疑答復及時送達質疑人及其他與質疑答復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十九條 質疑人對被質疑人的答復不滿意或被質疑人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做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
第四章 違規(guī)處理
第二十條 被質疑人在答復質疑過程中,發(fā)現政府采購當事人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質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質疑,被質疑人應及時將相關證據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提請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一)一年以內兩次以上質疑查無實據的;
(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質疑材料的。
第二十二條 被質疑人對應當受理的質疑未受理或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答復或不按本規(guī)定答復質疑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可責令停止1-3個月的代理采購業(yè)務(在此期間,采購業(yè)務由采購人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辦理),并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質疑人或被質疑人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質疑人的工作人員在處理質疑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其他工作人員給予罰款和通報批評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從業(y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原項目評審專家無故不參加質疑答復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并停止一至三個月的評審資格,一年以內發(fā)生兩次通報批評的,取消評審資格。
第二十六條 被質疑人受理質疑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質疑發(fā)生的鑒定等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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