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指導消費者科學選購凈水器,了解掌握全省市場家用凈水器主流產品的質量狀況,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簡稱省消委會)開展了家用凈水器商品比較試驗。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樣品采集情況
本次家用凈水器比較試驗的樣品主要為目前家庭凈水設備中流行的超濾凈水器和反滲透凈水器,由省消委會工作人員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分別在成都市區實體店和大型購物網站上購買,其中在國美、蘇寧、五星等大型電器實體商場購買了5組,在淘寶網、京東商城等大型購物網站上購買了5組,共計10組樣品:
(一)七組超濾凈水器
商品標稱為:
1.深圳市誠德來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JC-1000A泉來牌廚房凈水器(下稱:標泉來牌)
2.深圳安吉爾飲水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SA-UF100安吉爾凈水機(下稱:標安吉爾牌)
3.海南立昇凈水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LH3-8cd型號的立升凈水超濾機(下稱:標立升牌)
4.百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HCP(TP)丹頓矽藻瓷濾水器(下稱:標丹頓牌)
5.成都道爾頓貿易有限公司經銷的標稱道爾頓HIP-1(IP-M12)濾水器(下稱:標道爾頓牌)
6.日本東麗株式會社生產的東麗比諾MK2-EG凈水器(下稱:標東麗牌)
7.蘇州濱特爾水處理有限公司生產的PBS-400愛惠浦凈水器(下稱:標愛惠浦牌)
(二)三組反滲透凈水器
商品標稱為:
1.佛山市美的清湖凈水設備有限公司生產的美的牌MR0101-5反滲透凈水機(下稱:標美的牌)
2.浙江沁園水處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RO-185沁園牌家用反滲透凈水器(下稱:標沁園牌)
3.艾歐史密斯(上海)水處理產品有限公司生產的AR75-B8史密斯直飲水機(下稱:標史密斯牌)
上列產品,價格從299.82元到3258元不等,標稱生產企業所在區域涉及廣東、江蘇、浙江、海南、香港和英國、日本。樣品基本涵蓋了成都市場和互聯網上銷售量較大、消費者使用較多及各種檔次的家用凈水器產品,具有較強的代表性。本次家用凈水器商品比較試驗采取異地送檢的辦法,委托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對本次比較試驗的10組家用凈水器樣品實施檢測;本次檢測結果僅對購買的樣品負責,媒體報道時,應對樣品的日期和批次、檢測項目和指標進行如實、完整報道。
二、比較試驗項目及檢測依據
(一)比較試驗項目。針對消費者對家用凈水器水質安全性的關心度和該類產品最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綜合國家標準的要求,此次比較試驗范圍和檢測指標選擇了外觀、標志、結構、使用性能(整機終端出水量、總凈水量、凈水流量)、凈水水質(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總砷)、噪聲和振動、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工作溫度下的泄漏電流和電氣強度等8個項目進行檢測。
(二)比較試驗依據。本次比較試驗嚴格按照GB/T16759-1997《消費品和有關服務比較試驗總則》的要求操作。由于家用凈水器目前還沒有相應的國家強制性標準質量體系,生產商大都采用各自標準進行生產,我們在檢測前去函去電,請樣品生產(銷售)商提供本樣品的產品生產執行標準,但生產商未提供或提供的不是該樣品執行的產品生產標準。因此,本次比較試驗,我們依據現行的國家推薦性標準《QB/T4143-2010家用和類似用途超濾凈水機》、《QB/T4144-2010家用和類似用途反滲透凈水機》實施檢測。
三、比較試驗結果及分析
通過此次比較試驗,基本了解了目前成都地區市場和網絡上銷售的家用凈水器的質量狀況。從總體上看,家用凈水器作為一種新型產品,產品質量不甚理想,10組樣品中就有7組樣品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達標率僅為30%。其中僅有標愛惠浦牌凈水器、標丹頓牌矽藻瓷濾水器、標道爾頓牌濾水器等3組樣品的所檢指標全部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標泉來牌廚房凈水器、標立升牌凈水超濾機、標安吉爾牌凈水機、標史密斯牌直飲水機、標美的牌反滲透凈水機、標沁園牌家用反滲透凈水器、標東麗牌凈水器7組凈水器樣品在標志(總凈水量、總凈水量、防觸電保護類型、衛生許可批準文號、執行標準編號)、使用性能(凈水流量)和凈水水質等檢驗指標方面均部分存在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情況。
(一)30%的達標率暴露出國家標準實施存在的問題。本次比較試驗的10組凈水器樣品中,標史密斯牌直飲水機樣品執行的是國家衛生部《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反滲透處理器》;標泉來牌廚房凈水器、標安吉爾牌凈水機、標立升牌凈水超濾機、標丹頓牌矽藻瓷濾水器、標道爾頓牌濾水器、標愛惠浦牌凈水器、標美的牌反滲透凈水機、標沁園牌家用反滲透凈水器等8組樣品執行的都是本企業生產標準;標東麗牌凈水器樣品沒有標明生產執行標準。檢驗結果顯示,只有30%的樣品符合國家推薦性標準。事實證明凈水器質量整體水平亟待提升,國家生產標準有待提高和強化。同時,按照國家質檢總局《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聯【2009】84號)的規定,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有效期為3年,應當定期復審;企業標準涉及的強制性國家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時,企業標準要隨之修改。從本次比較試驗看,標安吉爾牌凈水機的生產日期為2011年12月29日,其生產標準仍采用的是舊的Q/SXSJ007企業標準,并未執行已于2011年12月5日生效的Q/ANGEL003-2011企業標準,這種行為顯然有悖于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
(二)50%樣品銘牌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按《家用和類似用途超濾凈水機(QB/T4143-2010)》和《家用和類似用途反滲透凈水機(QB/T4144-2010)》規定,凈水器應在明顯位置設置銘牌,至少應清晰標明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商標、規格型號,制造商名稱、地址、電話、郵政編碼,凈水流量和總凈水量,使用環境,額定工作壓力和最高工作壓力,產品編號或制造日期,衛生許可批號、執行標準編號。反滲透凈水機還應標明:額定電壓、頻率、額定功率和防觸電保護類型。但從比較試驗情況看,10組樣品中就有標泉來牌廚房凈水器,標史密斯牌直飲水機、標美的牌反滲透凈水機、標沁園牌家用反滲透凈水器、標東麗凈水器樣品的銘牌標志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具體情形是標泉來牌廚房凈水器、標史密斯牌直飲水機、標沁園牌家用反滲透凈水器樣品未標注總凈水量;標史密斯牌直飲水機、標美的牌反滲透凈水機樣品未標注防觸電保護類型;標東麗牌凈水器樣品未標注進口產品的衛生許可批號和執行標準編號。總凈水量不標識,消費者就不能了解產品的水凈化能力;未標示產品總凈水量,就不能檢測樣品的凈水流量指標。國家衛生部、建設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取得批準文件后,方可生產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準文件的前款產品。”第二十一條規定:“……凡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進口產品,須經衛生部審批后,方可進口和銷售。”由此可見,凈水器生產商必須取得國家衛生部的衛生許可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才能生產銷售;進口產品必須由衛生部審批后才能進口和銷售。所以,進口產品不標注產品衛生許可批號,涉嫌非法銷售境外產品。生產商應高度重視產品的銘牌標志,應當標明的產品信息不標注,涉嫌剝奪消費者的知情權,誤導消費者使用,極易引發凈水器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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