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千道味鮮烤魷魚絲等產品中蘋果酸標注問題的請示》(京食藥監科〔2017〕2號)收悉。經商國家衛生計生委,現函復如下:
一、蘋果酸包括L-蘋果酸、D-蘋果酸和DL-蘋果酸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規定L-蘋果酸和DL-蘋果酸可作為酸度調節劑用于各類食品(表A.3所列食品除外)。食品生產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劑L-蘋果酸和DL-蘋果酸,應當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予以明確標注。
二、食品生產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劑L-蘋果酸和DL-蘋果酸,在產品標簽上標注為蘋果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規定,屬于“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即“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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