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延慶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開出3502350123294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北京媯川海和賓館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消毒,被給予警告處分。
350235012329403號行政處罰書顯示, 北京媯川海和賓館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消毒。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北京紅海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警告處分。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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