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開始受到廣泛關注的鹽改正在逐步落實中,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就《食鹽專營辦法(修訂送審稿)》和《鹽業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對食鹽專營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17日就《食鹽專營辦法(修訂送審稿)》和《鹽業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強化食鹽安全管理,要求建立食鹽信用管理制度,從食鹽生產、批發等方面,進一步保障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
食鹽專營辦法送審稿規定,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建立食鹽信用管理制度。鹽業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記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有違法和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該送審稿明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并且影響食鹽安全的,鹽業主管機構可以對企業或者其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采取食鹽行業禁入措施,即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食鹽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或者不得擔任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批發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該送審稿,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的食鹽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碘強化劑生產碘鹽;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嚴禁利用工業廢渣、廢液生產食鹽。
此外,鹽業管理條例送審稿規定,工業鹽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生產和銷售記錄保存時限不得少于兩年。工業鹽等非食鹽產品必須在外包裝上用中文標明“工業用鹽 禁止食用”或者“非食用鹽 禁止食用”。
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4月16日前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修訂送審稿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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