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經自治區人民政府2016年4月29日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對下列政府規章中有關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內蒙古自治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的企業,應當取得飼料生產許可證。
生產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企業,應當取得生產許可證。”
二、《內蒙古自治區城市供水實施辦法》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城市供水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發給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
三、《內蒙古自治區城鎮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將第六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飲食娛樂服務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等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收集的部分公開資料來源于互聯網,轉載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及用于網絡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 其真實性負責,也不構成任何其他建議。如果您發現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同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