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內許多企業進行了擴產改造,進口成套設備數量不斷增加,進口壓力容器越來越多。近幾個月來,寧波地區就發現進口成套設備夾帶無證壓力容器3起,均依法作出了退貨或者銷毀處理。因此,相關企業在進口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時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近期,寧波慈溪檢驗檢疫局在檢驗一批來自意大利的進口瓦楞紙生產線(成套設備)時,發現該批“雙面機”生產設備中的夾帶3只臥式儲氣罐。經過一系列的調查,慈溪局確認該氣罐工作壓強為15bar,體積為32升,屬于壓力容器產品范圍,且設備電柜門外未設防觸電警告標識,氣瓶生產企業也未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是無證壓力容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慈溪局對該批無證壓力容器進行了監督銷毀。
【案例分析】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由于其屬于特種設備,為確保使用單位安全生產,各國均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商品,我國對壓力容器制造商和使用單位實行制造資格許可制度和產品安全性能強制監督檢驗制度。對于進口壓力容器,境外制造商必須先取得質檢總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后方可進口,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其產品不得在境內銷售和使用。
本案中該進口商對相關法規政策不了解,盲目進口無證壓力容器,違反了我國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慈溪局對該無證壓力容器依法作出了監督銷毀處理。
【案例啟示】
近年來,國內許多企業進行了擴產改造,進口成套設備數量不斷增加,進口壓力容器越來越多。壓力容器運行復雜、載荷形式多樣,不合格的壓力容器極易爆炸、燃燒或者泄露,無證進口壓力容器在鑄造材料、計量單位、性能要求等方面往往與國內標準并不一致,存在安全隱患,這些產品一旦造成事故發生,后果難以估計。而盲目進口無證壓力容器不僅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而且對進口商本身也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近幾個月來,寧波地區就發現進口成套設備夾帶無證壓力容器3起,均依法作出了退貨或者銷毀處理。因此,相關企業在進口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時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條
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
進口特種設備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當采用中文。
特種設備的進出口檢驗,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經檢驗,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并書面告知海關,海關憑退貨處理通知單辦理退運手續;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的,方可銷售或者使用。當事人申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證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出證。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2002第22號)》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鍋爐壓力容器是指:
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及等于O.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及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各種壓力容器;
2、公稱工作壓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低于60℃液體的各種氣瓶。
3、醫用氧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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