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總局第119號令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5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下簡稱廢物原料)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口廢物原料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進口廢物原料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對進口廢物原料的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取得注冊登記。
第五條 國家對進口廢物原料實行裝運前檢驗制度。進口廢物原料報檢時,收貨人應當提供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
進口廢物原料到貨后,由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檢驗檢疫。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廢物原料實行檢驗檢疫風險分析和預警通報制度。
第二章 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申請的受理、評審和批準工作。
第八條 國外供貨商申請注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所在國家(地區)合法的經營資質;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國檢驗檢疫、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獲得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RIOS體系等認證;
(五)企業應當保證其產品符合與其申請注冊登記廢物原料種類相適應的中國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六)具有相對穩定的供貨來源,并對供貨來源有環保質量控制措施;
(七)近3年內未發生過重大的安全、衛生、環保質量問題;
(八)具有在互聯網申請注冊登記及申報裝運前檢驗的能力,具備放射性檢測設備及其他相應的基礎設施和檢驗能力。
第九條 國外供貨商申請注冊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冊登記申請書;
(二)經公證的稅務登記文件,有商業登記文件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商業登記文件;
(三)組織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的說明;
(四)標明尺寸的固定辦公場所平面圖,有加工場地的,提供加工場地平面圖,能全面展現上述場地實景的視頻文件或者3張以上照片;
(五)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或者RIOS體系等認證證書彩色復印件及相關作業指導文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須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文本。
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國外供貨商提出的注冊登記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自受理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成專家評審組,實施書面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評審組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后作出評審結論,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評審報告。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登記的決定。
國家質檢總局對評審合格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登記并頒發注冊登記證書;對評審不合格的,不予注冊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進口廢物原料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三條 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
(一)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材料;
(二)地址發生變化的,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材料。
國外供貨商要求新增注冊廢物原料種類的,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與新增種類有關的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自收到國外供貨商變更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注冊登記的決定。
第十五條 國外供貨商的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均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注冊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國外供貨商需要延續注冊登記有效期的,應當在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材料以及證書有效期內供貨情況的報告。
第十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自收到延續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登記的決定。
第三章 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
第十八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區域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的受理、評審和批準工作。
第十九條 國內收貨人申請注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進出口貿易經營資質;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國檢驗檢疫、環境保護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和相關環境保護控制標準;
(四)建立并運行質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對穩定的供貨來源和國內利用單位。
第二十條 國內收貨人申請注冊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冊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注冊登記證》等進出口資質許可文件及其復印件;
(五)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六)代理國內利用單位進口的,應當提供代理進口文件、國內利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利用單位備案表》。
第二十一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國內收貨人提出的注冊登記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直屬檢驗檢疫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二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自受理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成專家評審組,實施書面評審和現場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書面評審合格的申請人,評審組應當按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現場評審記錄表》的要求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組應當制定現場評審計劃,并在審核實施日期前15日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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