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簡稱安全權
安全權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
人身安全權在這里是指生命健康權不受損害,即享有保持身體各器官及其機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財產安全權,是指消費者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
為了能使這一權利得到實現,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說,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品和服務符合該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家用電器不允許有漏電、爆炸、自燃等潛在危險存在。對于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社會普遍公認的安全、衛生要求。
(二)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知情權
隨著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現代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新的消費品品種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來越復雜,消費者需要對商品和服務作必要的了解。他們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 售后服務,以及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三)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簡稱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權根據自己的消費愿望、興趣、愛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主要內容有:
(1)有權自主選擇經營者;
(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
(3)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服務;
(4)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四)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簡稱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如果經營者違背自愿、平等、公平、 誠實信用等原則進行交易,
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一是有權獲得公平交易條件。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交易條件。二是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如強迫消費者購物或接受服務、強迫搭售等。
(五)消費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簡稱依法求償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既可能人身權受到侵害,也可能財產權受到侵害。人身權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方面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財產損害,包括財產上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上的損失,如財物被毀損,傷殘后花用的醫藥費等。間接損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沒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減少的勞動收入或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而得不到勞動報酬等。
享有求償權的主體,是指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1)購買者,即購買商品為己所用的消費者;
(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購買商品為己所用的消費者;
(3)接受服務者;
(4)第三人,即在別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其他消費者。
(六)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簡稱結社權
雖然我國有很多政府機關從不同的側面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責,但是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團組織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國,目前消費者社會團體主要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地方各級消費者協會(或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依法成立的各級消費者協會,使消費者通過有組織的活動,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方面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七)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簡稱求教獲知權
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的權利,有利于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而且也是實現消費者其他權利的重要條件。特別是獲得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可以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效地尋求解決消費糾紛的途徑,及時獲得賠償。
(八)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簡稱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受到尊重,是消費者應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 人格尊嚴指人的自尊心和自愛心。
其權利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關系到各民族平等,加強民族團結,處理好民族關系,促進國家安定的大問題,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簡稱監督權
消費者監督具體表現為: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者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目前,國際上公認的消費者權利主要有以下七項,即:
1.有權獲得安全保障;
2.有權獲得正確資料;
3.有權自由決定選擇;
4.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5.有權獲得合理賠償;
6.有權獲得消費教育;
7.有權獲得健康環境。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3年10月3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對消費者的權利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法。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法。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法。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法。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法。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法。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法。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法。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法。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法。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法。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法。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法。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法。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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