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機構許可(試行)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八條 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可以接受對外貿易關系人或者外國檢驗機構的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
第二十二條 國家商檢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考核,許可符合條件的國內外檢驗機構承擔委托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六條 國家商檢局和商檢機構根據檢驗工作需要,可以認可符合條件的國內外檢驗機構承擔委托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或者指定的質量許可和認證商品的檢測以及企業的評審工作。被認可的檢驗機構,經檢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商檢局或者商檢機構可以取消對其認可的資格。
《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機構認可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令第2號)
三、許可條件
1、申請方是所在國家(地區)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
2、具備第三方獨立的檢驗機構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能夠按照中國環境保護控制標準、檢驗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檢驗工作;
5、具有與其申請認可范圍相關的檢驗能力;
6、具備與裝運前檢驗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檢測設備。
7、具備按ISO/IEC導則39建立的質量保證體系及程序文件或通過ISO/IEC導則39的認可。
四、實施機關
國家質檢總局
五、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
(二)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書面憑證。
(三)受理申請后,國家質檢總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體審查,對申請單位的營業場所和辦公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企業有關管理制度進行評審。
(四)審查完畢,國家質檢總局根據規定,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頒發《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認可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六、審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現場考核評審時間不包括在內,由受理機構另行通知)。
七、收費
專家評審費按規定收取。
附件:
提交材料目錄
(一)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認可申請表(附件1);
(二)申請方取得所在國家(地區)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第三方獨立的檢驗機構的相關證明文件
(三)固定的辦公場所的相關證明文件;
(四)從事檢驗、鑒定業務五年以上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能夠按照中國環境保護控制標準、檢驗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檢驗工作,提供與其申請認可范圍相關的檢驗能力的文件;
(六)提供與裝運前檢驗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檢測設備的證明文件。
(七)提供按ISO/IEC導則39建立的質量保證體系及程序文件或通過ISO/IEC導則39的認可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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