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試行)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二十一條: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辦理報檢手續的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進行注冊登記。
《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第34號局長令)
三、許可條件:
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注冊資金人民幣150萬元以上;
3、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符合辦理檢驗檢疫報檢業務所需的設施;
4、有健全的有關代理報檢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取得《報檢員資格證》的人員;
檢驗檢疫機構對代理報檢單位實行年度審核制度。
四、實施機關:
受理機構: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審核機構:國家質檢總局
五、許可程序
1、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1)。
2、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書面憑證。
3、受理申請后,直屬檢驗檢疫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體審查,對申請單位的營業場所和辦公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有關代理報檢的管理制度進行評審。
4、初步審查合格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將初審意見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家質檢總局;初審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
5、國家質檢總局根據規定,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查,并提出具體審批意見。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審批意見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于10個工作日內頒發《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注冊登記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審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現場核和評審的時間不包括在內,由受理機構另行通知。
每年進行二次,每次的申請時間為一個月。
七、收費
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7號),收取注冊登記費每個代理報檢單位500元。
附件
提交材料目錄
1、《代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注冊登記申請書》;(見附件2)
2、代理報檢聲明(見附件3);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同時交驗正本);
4、擬任報檢員的《報檢員資格證》復印件(同時交驗正本);
代理報檢企業的印章印模;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收集的部分公開資料來源于互聯網,轉載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及用于網絡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 其真實性負責,也不構成任何其他建議。如果您發現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同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