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豆蔻等食品香辛料標準適用有關問題的請示》(浙衛〔2012〕33號)收悉。經研究, 現批復如下:
一、列入《香辛料和調味品名稱》(GB/T 12729.1-2008)的物質(罌粟種子除外),可繼續作為香辛料和調味品使用。
二、列入《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規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尚未列入《香辛料和調味品名稱》(GB/T 12729.1-2008)的物品,如需作為香辛料和調味品使用,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執行。
此復。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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