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環境行政許可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我國保護環境和維護生態平衡的重要手段。為了更好地實現環境行政管理的規范化、法治化和現代化,本文以《行政許可法》為基礎,結合環境管理的特殊性,總結了環境行政許可的特色和其立法原則。通過分析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歸納出其在觀念、立法、配套制度上的缺陷,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理論和實踐問題的幾點設想和建議。
關鍵字:環境、行政許可、環保、立法原則、特色
以下正文:
一、環境行政許可制度概述
1、環境行政許可制度的概念
行政許可制度是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已經廣泛地應用于政治、經濟、環境、衛生、文化等等領域,在現代國家行政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環境行政許可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所謂環境行政許可是享有環境行政許可權的行政主體根據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賦予符合法定條件條件的相對人從事某種為環境法律、法規一般禁止事項的權利和資格的一種行政執法行為。[1]瑞典是最早實施環境許可的國家,各西方發達國家也都設置了較為完善的排污行政許可制度。目前,我過也已經廣泛采用環境許可制度,尤其是2003年通過頒布實施行政許可法,這標志著我國的行政許可制度進入到了一個新的階段,也為環境行政許可制度提供了系統的法律支撐。
2、環境行政許可的特征
行政許可有它自身的特點,它是一種事前控制的手段、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一種賦權行為、是對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環境行政許可作為行政許可的一個分支,因為環境問題的特殊性,因而環境行政許可也有獨特性,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2.1、風險性。環境許可的管制對象是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活動、行為,與一般的損害行為相比,環境損害治理難、恢復難。從經濟上的角度來測算,預防污染的費用與事后治理的費用比例高達1:20。典型的例子是泰晤士的治理花費了一百多年,耗費了巨大的資金。更為重要的是在大多數情況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具有不可逆轉性,很難治理和恢復。例如,土壤的重金屬污染,物種的滅絕和自然景觀的消亡都是難以恢復的。這樣的不可逆轉性決定了環境行政許可的決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風險性,一旦決策失誤,將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這在客觀上要求預防環境損害必須成為環境行政許可法律制度構建的宗旨。
2.2、科技性和綜合性。環境問題是現代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尤其是工業革命以來,工業的快速發展、技術不斷進步的同時也給環境帶來巨大的災難。在一定程度上說,環境問題是人類自己釀造的苦酒,環保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現代科技的進一步發展。因此,環境行政許可的最大特色是在于其涉及高科技背景。環境問題的發現有賴于科學技術,許多環境上的危害行為或者產品都是經過經年累月后才被發現的,例如塑料袋的發明在產品問世之初被認為是20世紀最偉大的發明,后來被證實塑料袋的廣泛使用對土壤造成巨大的危害,且不易消除。此外,環境問題的因果關系的認定也存在巨大的困難。往往要牽扯到科學上的極限,一般難以立即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以作為認定責任或采取相應措施的依據。這些都牽涉到科技水平的考量。至于說環境行政許可制度具有綜合性是因為它所針對的范圍非常廣泛、多樣,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復雜性。環境行政許可與開發、利用、保護自然資源的社會活動息息相關、環環相扣,涉及到了生產、流通和生活等各個領域,既包括了自然科方面的內容,又包括了諸如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的社會科學。而且,通常情況下作出環境行政許可牽涉到多個部門,往往需要多個部門共同審查、相互協調做出決定。這些都說明了環境行政許可具有很強的綜合性。
2.3、平衡性。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的利用與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矛盾,產業的經濟利益與人的生存權、健康權、發展權也會產生沖突,環境行政許可就要在此基礎作出選擇和平衡才能維持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即使同是在環境保護的領域,也會存在不同的價值的沖突,例如,我們鼓勵要多使用生物燃料,這樣一來,空氣污染的壓力會減少不少,但是相應的會在世界范圍內引發糧食的危機。由于環境許可的性質容易引起廣泛的利益沖突,所以在許可的決策過程中必須對利益衡量或者輕重緩急次序作出排定,這就難以對某一利益作絕對的定論,必須要對利益作出權衡才能做最終的決策。
此外,現如今環境保護特別是資源的使用和配置,有許多是是不可恢復或者是恢復存在巨大困難的,造成了這代人作的決策需要下代人去承受相應的危害。這些沖突表明,環境行政許可在功能上必須對這些利益作出平衡,在程序的設計上,應當強調對下一代價值的關照,根據信托法理論設計下一代代表的參與,并強化對資源使用后果的預測與控制,適度節制現今的量化性決策。在實體上,則應從“善后”的觀點,往前移至“預防”的觀點,在許可決策的過程中,盡力去考慮、保障下一代人對自然資源的權益。
2.4、關聯性。此種關聯不僅包括國內不同地區的關聯,還包括了國與國之間不同區域之間的關聯。因為地球生態系統具有整體性,不應人為的行政劃分而分割。因此,一個地區、一個國家對人類環境所實施的行為,必定會對其他區域造成影響。例如,河流的流域面積往往是很大的,通常會覆蓋多個區域甚至是跨越國界,對河流上游的污染必定會隨著水流轉移到下游;再有,大氣是在全球范圍內進行循環的,一個地區的大氣污染會隨著大氣循環而擴散到其他地區。因此,雖然環境行政許可是一國內部的行政行為,但是在許多情況下具有很強的國際關聯性,所以,一國在設計環境行政許可制度時,必須做好國際義務與國內規劃的協調,避免自絕于國際社會的封閉制度。
二、環境行政許可的立法原則
因為環境行政許可較之于一般的行政許可有其自身的特點,所以環境行政許可除了要遵循一般的行政許可的立法原則外,還要遵循以下的立法原則。
1、預防原則。預防原則是國際社會公認的環境法原則,許多國際環境法律都對預防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它是指一國的的環境行政許可法律制度應當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發環境損害的活動為宗旨。這個原則的核心思想是避免和減少環境損害。因為環境的破壞具有不可逆轉性和難以恢復性,并且環境遭到破壞后其治理成本遠遠高于預防的成本,因此預防原則應該成為環境法的“黃金原則”。與其他的行政許可相比,“預防理念”在環境行政許可中體現的最為突出,與現代環境管理的“源頭控制”理念相契合,這也正是許可制度在現代環境法上得到廣泛應用的一個根本原因。
2、科技促進原則。由于環境行政許可具有很強的科技性,科技貫穿著始終,因此,環境行政許可的立法不得不考慮科技的因素,以科技的力量來推動環境行政許可立法的完善,使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具體來說,第一,在立法上設計許可標準是是有助于促進某一產業提高污染治理技術,而不僅僅只是在現今所普遍采用的污染治理技術之下設計許可標準。在環境領域,必須考慮促進科技發展的動態需求,在立法上適當的提高許可標準,對于技術的改進和環境的保護都有積極的意義。第二,以總量控制下的許可證為基礎,建立排放權交易和節能指標交易制度,通過引入市場機制,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引導企業進行節能減排技術的研發,從而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例如,歐洲國家的碳排放交易是有益的借鑒,無論是對我國的環境治理還是對應對全球的變暖都是一種積極的嘗試。
3、可持續發展原則。環境行政許可具有平衡性的特征,它要在環境保護與資源的開發利用之間做出平衡,要在不同的環境保護的價值之間做出取舍,還要維持代際之間在資源的利用和環境利益的平衡。因此,可持續發展原則必須要成為環境行政許可的立法原則,堅持合理的開發和利用。他是指一國在設定和實施環境行政許可時,應當把自然資源、能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結合起來,以達到永續發展的目的。
這一原則對環境行政許可的要求主要有三項:一是要根據自然資源、能源是否是可再生的特點,對不可再生的資源和能源的開發和利用要嚴格控制在合力的范圍內,對可再生的資源的利用也要注意保護性利用,同時鼓勵開發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確保環境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二是根據環境的承載能力,依托許可制度,實行排污總量限制制度,并建立相應的排放權交易制度。三是基于環境資源的稀缺性,必須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實施許可,通過這樣的方式是環境資源能夠配置給最優使用者。
4、協同合作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環境行政許可領域,一國內各行政機關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就許可事項進行廣泛的合作、協調與溝通,聯合處理環境問題。地球是一個整體的生態系統,許多環境問題是全球性的,不僅需要國內各部門各地區協同合作,也需要國與國之間通力合作。以這一原則為立法的基礎,才能站在更高的角度全局性地處理好環境問題。
三、我國環境行政許可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環境行政許可制度在自從實施以來,這一制度無論是對于保護我國環境,還是對促進環境保護水平的提高都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實踐中,也存在很多不足之處,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存在影響了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和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思想認識上的缺陷。我國的法治發展進程相對滯后,在對環境行政許可制度的認識上普遍存在不足,這既包括政府各部門,也包括公眾。我們認為需要環境行政許可的事項,一個重要的前提是這些事項涉及公共利益。但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就只有公共利益要求,沒有自己的利益要求嗎?在我國存在的部門保護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的眾多實例早已經打破了這個神話。實際上,如果政府及管理人員是上帝,任何時代都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那么就不必需要現代法治既對行政權的制約了。[4]
正是因為政府各部門在行使公權力的同時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各種不同利益群體的干擾,而且一個地方的經濟發展與環境的污染這本身也面對的是一種價值的選擇,所以經常的情況是政府部門在作出環境行政許可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陷入狹隘的價值選擇,認識上不免有失偏頗。我們有些地方的官員和工作人員還沒有樹立科學的發展觀,缺乏新的經濟建設基本知識和文化素養,或者是為了所謂的政績,急功近利地選擇發展經濟和GDP的增長,而忽視了環境資源付出的代價,這是很多環境問題和生態破壞發生的土壤。現實中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就拿河流的水電開發來說,很多水電站的建設是在沒有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情況就開工的,云南怒江的水電開發因其生態的特殊性引起了巨大的爭議,遭到了很多的反對,但是現實的情況是在爭論還沒有結束、環境影響還沒有具體的結果的情況下有些水電站已經悄然開工。這些都充分說明了目前我國好有許多地方政府存在著嚴重的環境保護為經濟建設讓路的思想,這對我們的環境保護事業和環境行政許可制度的實施是很多的障礙。
除了政府部門的認識不夠之外,我國的公眾對環境行政許可制度的認識也不夠,缺少參與。雖然隨著我國國民素質的提升,公民意識的覺醒,我們也看到一些可喜的變化,越來越多的民間團體參與到環境保護的事業中,但是這只是少部分的人,大多數公民對環境行政許可的決策參與度是遠遠不夠的。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與我國環保公眾參與制度還不健全,環境保護法制水平總體較低、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有關,另一方面中國傳統的國民性“無訟”、“不爭”也有很大的影響。
2、立法上的缺陷。《行政許可法》的頒布是我國依法行政,政府職能轉變的一個里程碑,其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主體和程序、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做了全面規定。而現行的有關環保行政許可的立法,大多是在行政審批改革之前或是同時進行的,且種類繁多、規定分散,缺乏系統性,與《行政許可法》相比,無論是在原則和精神上,還是在實體和程序方面都顯得有些落后。 因為我國的環境立法種類繁多,缺乏統一的立法指導,而設定環保行政許可的部門也較多,例如環保部門、各地的立法機關、國務院等機構都有此權利,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現行的環保行政許可各自為政,繁雜無比的現狀,這一現狀亟待解決。而且就現行的環保行政許可本身來說也存在不少問題:行政許可事項不明。行政主體隨意許可,審批機關人員往往根據經驗、感覺甚至關系來決定是否批準,特別是個別地方、部門為了本地利益,擅自擴大許可范圍。許多審批事項規定不明確、缺乏科學性,必然導致執法人員自有裁量權的濫用;許可主體不協調、不規范。許多部門為了本部門牟利,爭先在同一事項上設定許可,缺乏統一、規范性;許可的程序不夠完善。其一表現在信息不夠公開,信息不公開透明這難以保障相對人的知情權,這也直接導致了我國公眾的參與性不高,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更為嚴重的是,當其權益受到
損害時也無法得到及時的救濟。其二表現在聽證制度不夠完善。雖然我國在一些法律里確定了聽證制度,但是由于宣傳不夠,公眾對這一制度不夠了解,還因為這一制度本身還有很多待完善的地方聽證制度并沒有發揮它在環境行政許可中的應有作用。
2、配套制度的缺陷。任何制度要想收到良好的實施效果,就必須要有好的配套制度來保證其能夠的到很好的落實。當前,環境行政許可未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與其配套制度的缺陷不無關系。
環境行政許可聽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聽證制度起源于英國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則。[5]聽證制度在環境行政許可活動中的實行對于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的環境權益具有重大的意義。經過一段時期的落實,聽證會已經成在環境保護中扮演者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其中存在的問題也不少。主要表現在聽證范圍過小、聽證參加人范圍狹窄、主持人隊伍不獨立、聽證形式單一等方面。
環境行政許可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公開原則是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的基石,信息公開原則是《行政許可法》的基本立法原則之一,貫徹公開原則,確立信息公開制度,讓權力運行在陽光下,有利于制約濫用權力,防止腐敗的滋生,保護行政相對人的特別是涉及環境公益的環境行政許可領域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現行的《行政許可法》對信息的公開制度規定的過于原則,不利于操作。而且我國現行的行政公開方式是行政主體主動的,沒有對依申請公開方式做具體規定。此公開也外,行政許可缺少相應的監督保障機制,行政許可公開原則就無法實現。
環境行政許可電子政務制度的缺失。隨著現代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電子化辦公已經成為普遍,而電子政務以其高效便捷著稱,現代行政效率因為電子政務的推行而得到驚人的提高。《行政許可法》對實施電子政務做出了規定。但是較為原則和簡單。現實的情況是很多環境行政主體電子政務的推行只是流于形式或者疏于管理,沒有真正的落到實處,這些都需要具體的操作規范。
四、完善我國環境行政許可制度的幾點建議
根據上述環境行政許可制度中存在問題,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幾點建議。
1、提高認識,糾正觀念上的偏差。要牢牢地樹立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統籌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堅持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相統一,既要講經濟效益,也要重視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堅持資源開發與節約并舉,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堅持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標本兼治,突出重點,有步驟地進行環境治理和建設。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做好新時期環境保護工作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和理論基礎。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提高認識,把單純地追求GDP的數字增長轉化到關注GDP增長的質量上來,真正認識到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各級政府還應該要及時轉變職能,樹立環境行政新理念。當前我國的行政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由權力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行政許可法體現了執政為民的宗旨,適應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因此,各級政府應該盡快轉變原有的落后的和狹隘的思想,牢固樹立起環境行政新理念。這其中包括責任政府的理念、有限政府理念、服務政府理念、透明政府理念、誠信政府理念、人本政府理念。[6]此外,還要加強依法行政的意識。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表現在行政領域當然也要求各行政主體要依法行政,將一切行政活動都限定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各行政主體要嚴格審批程序,認真落實相關環境法律法規,對不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要求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審批,從源頭上控制環境污染的發生。
針對公眾參與意識不強的現狀,要切實提高公眾的參與意識。環保是一項全人類共同的事業,任何一個人都不能回避。通過教育和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民環保法制觀念,營造人人關心環保、人人參與環保的社會氛圍是做好環保事業的有效途徑,也是最重要的途徑。近些年來,公眾的環保意識已經有了普遍的提高,出現了很多環保的民間組織,并且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但是從總體上來說在環保方面“個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傳統心態還是很普遍的。當前,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仍然很有必要并且任重道遠,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健全相關法律法規,讓公民參與環保決策如環保民主聽證會等環保工作有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從制度上保障公民參與的積極性。二是要大力發展民間環保組織,從近幾年的實踐來看,民間環保組合在環保事業中的作日益凸顯,相較于個人單一的力量,環保團體由于擁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有許多優勢。此外,環保組合還可以作為環境信息和環境知識的傳播站或者是國家、地方的咨詢機構,對環保行政的行政職責起到有益的補充作用。三是要建立完備的環保獎懲機制,對那些與環保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要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并在社會上大力宣傳相關事跡,充分發揮典型的示范帶頭作用和激勵功能,產生深入的廣泛的社會效應,營造人人參與到環保事業中來的良好社會氛圍;對那些破壞環境的行為要給予懲罰,通過懲罰來起到教育的作用。
2、修改相關的法律,在制度上堵住漏洞。現行的很多環境行政許可是滯后的,且非常繁雜缺乏系統性,因此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和規定,盡快修改和完善環保法律法規中相矛盾和滯后的規定是一項迫切的任務。這是一項龐大而系統的工程,工作任務繁重而艱巨,涉及相關的環保法律法規數量十分巨大,僅所要修改的法律就有《環境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煤炭法》、《礦產資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安全生產法》、《草原法》等等,除此之外還有國務院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的各種行政法規、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各項規章、涉及環境行政許可審批的國家各部門制定的規章等。
修改整合這些法律應從以下幾方面出發,第一是要提高立法技術。現有的環境行政許可規定法律法規眾多,各個法律之間也存在矛盾,立法主體眾多,存在各種利益主體的博弈,所以要提高立法技術才能整合各個法律法規,使之系統化和專業化,最好能有一定的超前性,能對環保事業有指導性。第二是要明確把實現環境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作為環保法律法規的最高立法宗旨,并且貫穿于立法的始終,并且要注意制定相應的保障措施和配套制度。第三是要明確、具體、細化關環境行政許可設定的規定,需要環境行政許可的事項,不能做原則性的規定或者語句含糊不清、語義不明。第四是規范許可的主體,加強環境主管機關的職權。由于在現實生活中,環境主管機關盡管有法律規定的環境行政許可權,但是往往囿于本級政府的壓力,使環境利益讓步于經濟發展,所以建議將我國環境行政許可的主體設為省一級的環境主管機關,賦予各級環保機關對一切有關環境行政許可的事項進行監督的權力,并有權對其認為有異議的許可行為予以撤銷或重新審查的決定,通過這樣加強環境主管機關的權力來化解其承受的壓力,真正達到環境行政許可的目的。第五是結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保護環境資源的自身特點,修改環境行政許可的監督管理方法和手段,修改和完善“法律責任”這一章節,使環境行政許可制度真正的落到實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第一是要修改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健全環境行政許可聽證制度。我們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擴大聽證范圍,適當擴大聽證申請人的范圍。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相對獨立、穩定的聽證主持人隊伍,這就要求聽證主持人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和豐富的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并通過全國統一的資格考試并去的相應的證書,并要求其與所在行政機關脫離關系以保持獨立性。聽證形式也可視具體情況采取多種形式,例如現在的網絡技術發達、普及率高,在互聯網上舉辦聽證會可以實實在在擴大聽范圍提高公民的參與度。在程序運作中,行政機關應該即時公告中聽證時間等相關信息,允許公眾用口頭的方式、書面的方式甚至是利用互聯網發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議,提供相關的資料,行政主體應根據情況做好詳細的記錄。
第二是要制定《環境行政許可實施細則》。《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它適應了我國經濟體制全面轉軌和社會整體轉型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根本改革和全面規范的迫切需要。也正因為它是統一的綜合性的立法,決定了它只能對我國的行政許可制度作出統一的原則規定,而不可能為每一個領域的不同許可設定不同的具體制度,同時一些條款也只能宜粗不宜細。因此在實施中需要制定《環境行政許可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進一步細化、落實、《行政許可法》的各種原則和制度的規定。《實施細則》應由國務院根據《行政許可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制定。[7]制定《實施細則》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首先是對有關信息公開的規定。信息的公開透明是陽光政府的前提條件,是民眾對政府監督的重要前提,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是民主和法治的必要條件。從已有的立法和實踐經驗來看,有關信息公開的內容應該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要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二是要制定行駛信息自由權的配套程序;三是要有相應的對公民信息自由權的救濟措施。其次是對電子政務的規定。一是必須建立和環境行政許可審批部門的政府門戶網站,并且要做好相關的網站維護工作,盡量使得操作更為便捷,信息的獲取更加容易,規范和優化政府業務流程,充分考慮公眾的需求和滿意度。并且要加大多門戶網站和電子化政務的宣傳力度,讓更多的環境行政許可申請人了解電子政務的優點,使之得到廣泛應用發揮其應有的便捷為名的作用。二是加強對公務員的培訓,通過培訓提高政府工作人員實施電子政務的能力。三是建立對電子政務建設的績效考評機制,對電子政務實施的效果進行定義和分級,并考察工作進展,通過績效考評機制建立切實提高電子政務的建設水平和實施效果。四是注重保護信息安全和隱私權。現階段,公民的信息安全形勢嚴峻,大量非法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由此損害公民利益的事件不斷涌現,公眾普遍對信息安全表示擔憂,這嚴重影響電子政務網絡和系統的推廣普及。只有真正做到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不泄漏,不會輕易被黑客所竊取,隱私權能夠得到保護,公民心中吃下這顆定心丸,電子政務網絡才能夠迅速推廣開來。另外,任何制度的實施都不能沒有監管,沒有監督的權利必然會走向扭曲。因此有關監督管理的相關內容必不可少。一方面是加強對環保行政許可權力的監督,使這一權利在陽光下運行,減少腐敗和不公的發生。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對環境行政許可相對人的監督,事實證明很多環境行政許可的相對人在拿到了許可之后就不遵守法律的規定,存在陽奉陰違、應付了事、甚至是公然違反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因此要建立對環境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全過程即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管理機制,不斷根據新情況、新技術補充新的監管方式和手段。
【注釋】:
[1] 周珂: 環境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第4頁.
[2] 葉俊榮:環境政策與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第85-87頁.
[3] 姜敏:行政與法,2011,第93頁.
[4] 張興祥: 中國行政許可法的實務與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第38.
[5] 蔣永、劉勉義.:行政聽證程序研究與使用.,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第17-20.頁
[6] 孫敏:我國環境行政許可制度探析.,中國知網,2011,第22頁.
[7] 朱文玉:我國環境行政許可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學士交流,2006(1),第39-40頁.
(作者單位: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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