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4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边@是行政許可的一項最基本原則,即行政許可的法定性。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5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p>
3.便民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6條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p>
4.救濟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p>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這是我國法律中第一次對這一原則的確定,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
6.禁止轉讓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9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p>
7.監督原則
《行政許可法》第10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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