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行政許可可分為不同的種類。目前較為常見的有下列六種:
1、以許可的范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準,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排他性許可又稱獨占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
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為標準,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于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說明的許可。
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準,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后,并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并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附義務的許可也稱附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喪失被許可的權利。
5、以許可的存續時間為標準,分為長期性許可和附期限的許可長期性許可,指被許可人取得許可證后,只要不放棄,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機關吊銷,該許可將長期持續有效,如生產某種產品的許可。附期限的許可,指許可只在一定的時間內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許可。
6、以許可的目的形式為標準,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行為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許可。資格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后,結合格者核發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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