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郝園園) 記者從山東省政府獲悉,我省出臺《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3〕39號文件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
根據通知,有十一類事項不得設定新的行政許可。其中包括:
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對生產經營活動擬設定的行政許可,凡直接面向市縣、量大面廣或者由市縣實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規定省政府部門作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對同一事項,在一個管理環節設定行政許可能夠解決的,不得在多個管理環節分別設定行政許可;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了具體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執行性或者配套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時,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而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條件;通過嚴格執行備案、處罰等事后監管方式和措施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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