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許可項目名稱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二、設定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工作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三、許可條件
申請特種檢驗檢測資格核準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取得法人資格(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檢驗檢測機構除外),且從事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具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法人資格;
(二) 有與檢驗檢測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單位負責人應當是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檢驗師(或者工程師)以上持證資格;
(三)有與承擔的檢驗檢測項目相適應的場地、設備、檢測、試驗手段;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并能有效運轉;
(五)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并能認真執行;
(六)能夠保證檢驗檢測質量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基本要求。
具體的條件及其允許從事的項目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定》等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
四、實施機關
國家質檢總局(其中氣瓶檢驗站的受理、審批,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實施)。
五、許可程序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程序:
(一)申請
申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填寫申請書(申請書從相關網站下載,一式四份),向許可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使用單位的檢驗檢測機構除外);
2.安全技術規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鑒定評審
申請單位應當攜帶經批準受理的申請資料,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實地鑒定評審(鑒定評審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相關網站上公布)。
鑒定評審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鑒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場實地鑒定評審工作后,向許可實施機關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五) 審批、發證
許可實施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審批的許可項目,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許可證。
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特種設備許可證辦公室(地址、電話、電子郵箱在相關網站上公布),負責申請書的接受和許可證的發放。
具體程序見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
六、許可期限
(一)許可實施機關接到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工作,并將簽署意見的申請書返回申請單位。
(二)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接到鑒定評審約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安排,在3個月內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并在完成鑒定評審工作的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三) 許可實施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批準手續,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許可證。
(四)申請書被批準受理后,申請單位應當在1年內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否則應當重新辦理申請受理手續。
七、許可增項
獲證機構在其有效期內需要增加許可項目的,按照重新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但如果基本條件(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履行鑒定評審程序。
八、復查換證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6個月前,應當按照許可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復查換證。復查換證的具體要求見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九、變更與延續
(一)獲證機構因機構名稱、地址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許可證的,應當填寫變更申請書(在相關網站上公布),出具變更的相關證明,由發證機關換發許可證。
(二)獲證機構在按照規定辦理復查申請后,由于機構地址變更、改制、災害、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續取得的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30日前辦理延續手續,但延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十、收費
依據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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