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的檢驗檢疫監管工作,提高檢驗監管的有效性,督促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誠信經營和提升產品質量自控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以及《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浙江局轄區出口化妝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浙江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浙江局”)轄區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分類管理工作。
本規范所指出口化妝品不包括市場采購出口化妝品。
第三條 浙江局食品安全監管處(以下簡稱“食品處”)主管浙江局轄區出口企業的分類管理工作。
各分支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分支局”)負責轄區內出口企業分類管理的考評、上報和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范所指分類管理是指按照企業規模、企業信用情況、原料管理及控制、企業出口產品被預警及投訴情況、企業產品召回和追溯能力、企業生產及產品檢測情況、企業質量管理情況、企業對出口產品風險控制情況等要素對出口企業進行綜合評定,根據評定結果將出口企業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并結合風險評估對不同類別的生產企業采取不同檢驗監管方式的檢驗監督管理。
第五條 出口企業對化妝品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應當誠信經營,加強自檢自控能力建設,不斷提升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條 各分支局應當堅持“主動分類”的原則對本轄區內出口企業進行分類評定。對一類企業的評定必須采取現場考核方式;對二類、三類、四類企業的評定可以采取書面認定或現場考核的方式。
第七條 對出口企業進行分類評定按照《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化妝品企業分類管理考核表》(附件1)執行,評定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八條 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將企業分為以下四種類別:
(一) 評定總分達到95分(含95分)以上為一類企業;
(二) 評定總分80(含80分)至94分為二類企業;
(三) 評定總分60分(含60分)至79分為三類企業;
(四) 評定總分未達到 60 分為四類企業。
第九條 企業備案半年內、年出口批次不到10批或者出現質量問題和違法違規等情況的,按照四類企業管理。
第十條 各分支局按《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化妝品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表》(附件2)對企業進行分類評定。被評為一類企業的,應當報浙江局食品處批準生效,浙江局食品處視情況對一類企業的考核結果進行現場抽查。
第十一條 浙江局食品處組織化妝品專業組開展出口化妝品的風險評估工作并公布《浙江局出口化妝品產品風險定級及貿易國風險表》、《浙江局出口化妝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
第十二條 評估出口化妝品風險分級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貿易國對化妝品安全控制的標準、法規;
(二)化妝品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原料存在的風險隱患;
(三)化妝品的用途;
(四)進口國對不合格產品的通報情況;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十三條 根據國內外化妝品安全形勢的變化、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殘留監控、不合格信息、進口國家或地區的關注程度及其法律法規標準的變化等情況,浙江局食品處及時組織評議、調整出口化妝品風險分級和重點檢測監控項目,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各分支局根據轄區出口化妝品種類、數量以及以往檢驗監管情況,按照浙江局發布的《浙江局出口化妝品產品風險定級及貿易國風險表》、《浙江局出口化妝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等文件,確定本轄區分類企業的監督抽檢規則。
第十五條 各分支局根據出口產品、國別、企業等級、重點檢測監控項目的變化情況,對出口化妝品的監督抽檢規則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 各分支局每年對企業至少進行一次質量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并結合日常檢驗監管情況,對出口企業的分類進行動態調整。
出口企業的分類調整應當填寫《浙江檢驗檢疫局出口化妝品企業分類升/降類評定單》(附件3)。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予以降級:
(一)企業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一年中出口產品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國外通報或退貨累計2次及以上的;
(三)企業發生故意虛報、瞞報或掩蓋隱瞞事實真相等不誠信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產品出口檢驗連續3次安全項目不合格或一年累計5次安全項目不合格的;
(五)企業發生添加禁用物質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受到降級的企業,原則上6個月內不進行重新評定。
第十八條 各分支局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實施企業分類管理的情況進行匯總,以《出口化妝品企業分類管理匯總表》(附件4)形式上報浙江局食品處。
第十九條 本規范由浙江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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