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 |
項目類型: | 加快現代畜牧業建設步伐 開創畜牧獸醫工作新局面 |
審批內容: | 1.是否具備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工藝及倉儲設施 2.是否具備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3.是否具備必要的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和檢驗設施 4.生產環境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 5.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 |
法律依據: |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1999年農業部令第24號頒布,2003年農業部令第26號和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3.農業部公布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 |
辦事條件: | 1.需經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出具《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綜合審核表》 2.按以下幾種類型分別遞交申請材料(證明材料可以是復印件): (1)新辦飼料添加劑(Ⅰ類)生產許可證: a.《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企業申報表》 b.《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c.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新建企業) d.生產工藝流程圖 e.廠區平面布局圖 f.企業備案標準或標準草案 g.環保證明 h.生產飼料級微生物添加劑產品或飼料級酶制劑產品的,需提供菌種來源證明 i.生產飼料添加劑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需提供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j.原料或成品有易燃、易爆物質的,需提供生產安全管理部門出具的生產安全證明 k.有委托檢驗的,需提供委托檢驗協議書 l.各種質量認證證書(自愿提供) (2)新辦飼料添加劑(Ⅱ類)生產許可證: a.《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企業申報表》 b.《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c.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新建企業) d.生產工藝流程圖 e.廠區平面布局圖 f.企業標準備案證明 g.對新飼料添加劑和進口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權證明 h.生產飼料添加劑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需提供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i.有委托檢驗的,需提供委托檢驗協議書 j.各種質量認證證書(自愿提供) (3)新辦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 a.《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企業申報表》 b.《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c.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證明(新建企業) d.生產工藝流程圖 e.廠區平面布局圖 f.企業標準備案證明 g.有委托檢驗的,需提供委托檢驗協議書 h.各種質量認證證書(自愿提供) (4)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仍需繼續生產的,應按規定換發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除上述規定的以外,還需提供原生產許可證 (5)設立分廠、異地生產、變更生產地址或增加生產品種超出生產許可證批準的生產范圍的,應按規定重新辦理生產許可證,其中變更生產地址和增加生產品種超出生產許可證批準的生產范圍的,申請材料除上述規定的以外,還需提供原生產許可證 (6)變更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或生產地址所在地名稱的,只需遞交變更申請報告、原生產許可證和有效期內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證明”。 |
辦理程序: | 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省級飼料行政管理部門遞交的《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綜合審核表》及其相關材料,并進行初審。 2.專家評審。農業部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復核。 3.辦理批件。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后辦理批件。 |
承諾時限: | 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和實地復核時間不超過2個月) |
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聯系方式: | 郵寄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 郵編:100125 收件人:畜牧業窗口 咨詢電話:010-59191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