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設立審批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設立審批
許可內容:
海關準予企業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的活動。
出口監管倉庫是指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海關專用監管倉庫。包括:出口配送型倉庫(存儲以實際離境為目的的出口貨物)和國內結轉型倉庫(存儲用于國內結轉的出口貨物的倉庫)。
保稅倉庫是指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包括:公用型保稅倉庫、自用型保稅倉庫和專用型保稅倉庫(如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備料保稅倉庫、寄售維修保稅倉庫等)。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32條: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加工、裝配、展示、運輸、寄售業務和經營免稅商店,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
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署令第133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署令第105號)
5、海關總署2004年第14號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操作規程》(署加發[2007]47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操作規程》(署加發[2007]48號)
8、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申請條件:
(一)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經營企業應當具備
1、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倉儲經營權;
3、注冊資本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4、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5、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場所,其中出口配送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國內結轉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監管倉庫應當具備
1、符合區域物流發展和海關布局要求,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安全、環保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3、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并與海關聯網;
4、建立了出口監管倉庫的章程、機構設置、倉儲設施及賬冊管理和會計制度等倉庫管理制度;
5、自有倉庫的,具有出口監管倉庫的產權證明;租賃倉庫的,具有租賃期限5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6、消防驗收合格。
(三)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企業應當具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3、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4、具備專門存儲保稅貨物的營業場所;
5、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存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許可證件;
6、經營備料保稅倉庫的加工貿易企業,年出口額最低為1000萬美元;
7、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保稅倉庫應當具備
1、符合海關對保稅倉庫布局的要求,并設立在設有海關機構、便于海關監管的區域;
2、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3、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計算機管理系統并與海關聯網;
4、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符合會計法要求的會計制度;
5、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質檢、環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6、公用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7、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容積最低為5000立方米;
8、寄售維修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一)出口監管倉庫
1、《出口監管倉庫申請書》
2、《出口監管倉庫申請事項表》
3、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企業的申請報告及可行性報告
4、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企業成立批文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展有關業務的批件復印件
5、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6、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企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證書》或者《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7、出口監管倉庫庫址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倉庫的租賃協議復印件
8、倉庫地理位置示意圖及平面圖
前款所列文件凡提供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原件以供海關核對。
(二)保稅倉庫
1、《保稅倉庫申請書》;
2、《保稅倉庫申請事項表》;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國稅和地稅);
6、股權結構證明書復印件(合資企業);
7、企業的開戶銀行證明復印件;
8、擬開展保稅倉儲的營業場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復印件,以及擬開展保稅倉儲的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屬租借房屋的還應收取房屋租賃合同;
9、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位置圖及平面圖;
10、倉庫管理制度;
11、對申請設立寄售維修型保稅倉庫的,還應收取經營企業與外商的維修協議;
12經營企業財務制度與會計制度;
13、消防驗收合格證書;
14、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時,如倉庫已建成或租賃倉庫經營的,以上所有單證、文件應一次性提交;如保稅倉庫尚在建設中的,以上第8、13項單證可緩收,在倉庫驗收時收取。
辦理程序:
(一)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1、申請人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遞交申請材料,海關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材料后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決定受理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2、主管海關受理企業申請后,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將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必要時主管海關可派員到倉庫現場進行驗核;
3、直屬海關應自收到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準設立的,制發《海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出口監管倉庫項目)/(保稅倉庫項目)》;不予批準的,制發《海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出口監管倉庫項目)/(保稅倉庫項目)》,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申請企業應當自海關出具批準文件之日起1年內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書面申請對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的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海關注冊登記并核發《注冊登記證書》方可投入運營;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許可決定書自動失效。
5、倉庫主管海關自接到企業書面申請及隨附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實地驗收,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勘驗記錄表》并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審核。申請驗收時的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應當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要求。
6、直屬海關自收到主管海關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必要時可會同倉庫主管地海關進行實地核實。對驗收合格的倉庫,直屬海關核發《海關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批準企業開展相關業務。對驗收不合格的,海關應書面告知倉庫經營企業。
7、直屬海關應按照行政許可要求出具批準文件,由倉庫主管海關將批準文件轉交到企業。并向總署備案。
(二)許可的變更
1、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需變更名稱、地址、倉儲面積等事項的,應當經主管海關和直屬海關審批同意,其中變更地址、倉儲面積的,海關應根據企業申請,在批準變更1年內、新庫址開展業務前,按規定進行重新驗收。海關認為必要時應下庫核實變更事項。
2、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保稅倉庫經營企業需變更企業名稱、注冊資本、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于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10日內向倉庫主管海關提交變更文件資料復印件,經倉庫主管海關和直屬海關審批并進行重新審核。上述事項的變更不得改變倉庫經營企業的主體,變更后仍需滿足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保稅倉庫經營企業設立許可時需要具備的條件。
(三)許可的延續
1、《海關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海關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2、倉庫經營企業申請延期的,應在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倉庫主管海關提交以下資料:(1)出口監管倉庫或保稅倉庫的延期申請(暫無格式文書);(2)《海關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或《海關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3)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4)《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證書》;(5)出口監管倉庫或保稅倉庫的庫址,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倉庫的租賃協議,或者租賃土地建倉庫的租賃協議;(6)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上述資料凡提供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原件以供海關核對。
3、海關應當在注冊登記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倉庫主管海關在收到申請后填寫《海關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審批表》,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報直屬海關,直屬海關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四)許可的撤銷
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保稅倉庫經營企業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設立出口監管倉庫或保稅倉庫行政許可的,由倉庫主管海關書面報告直屬海關,經審核后撤銷企業的經營資格。
(五)許可的注銷
1、出口監管倉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海關依法注銷其注冊登記,并收回《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1)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開展業務的;(2)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延期審查或者延期審查不合格的;(3)倉庫經營企業書面申請變更出口監管倉庫類型的;(4)倉庫經營企業書面申請終止出口監管倉庫倉儲業務的;(5)倉庫經營企業,不再符合申請設立許可條件的。
2、保稅倉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書面通知保稅倉庫企業,依法注銷其注冊登記,并收回《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1)經營期滿、合約中止或終止的;(2)喪失設立保稅倉庫條件的;(3)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經營保稅倉儲業務的;(4)保稅倉庫不參加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
辦理時限:詳見辦理程序
收費標準:不收費
受理部門:各海關加貿部門、現場業務部門
辦公地址:詳見各海關辦公地址
辦公時間:詳見各海關辦公時間
聯系電話:詳見各海關聯系電話
附件:
1、《出口監管倉庫申請書》
2、《出口監管倉庫申請事項表》
3、《保稅倉庫申請書》
4、《保稅倉庫申請事項表》
其他說明:
本指南的內容與海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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