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常駐機構及非居民長期旅客公私用物品進出境核準
許可內容:
海關準予常駐機構進境(復運出境)其開展業務所必需的辦公設備、辦公用品及機動車輛;準予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境其在境內居留期間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自用合理數量物品的活動。
設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第226項
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署令第115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署令第116號)
5、《海關總署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監發[2004]259號)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申請條件:
(一)常駐機構申請進(出)境公用物品
1、申請人(常駐機構)是境外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境內設立的常設機構(不包括外國人員子女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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