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概念及基本原則
核心內容:行政許可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合理配置資源的有效手段。但是行政許可的運用不可泛濫,否則會減損市場活力,損害公共利益。因此,行政許可合理化控制尤其重要,因此法律規定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則,如法定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等。以下就由法律快車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一、行政許可概述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特定活動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有控制風險、配置資源、提供公信和協調平衡等功能,可以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利益。行政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和登記五種類型。
二、行政許可基本原則
行政許可包括許可法定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權利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監督原則。
(一)許可法定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它要求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它包括兩個方面: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符合立法法確定的立法體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2.實施行政許可必須由法定機關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某種活動或者行為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其本質是對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保護;三公原則是對合法原則的補充,有關規定必須事先公開,對老百姓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要實施陽光工程防止腐敗的發生。
1.從設定上看,整個過程都是開放的,通過座談論證,舉行聽證會等,反復征求群眾意見,并把結果在報刊雜志或網站上公布周知。世貿規則規定:內部文件不能作為行政許可決定的依據。
2.從實施上看,①主體要公開,如具體由誰負責法規清理工作,清理的數量和結果都要公開。②要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如設立電子墻或公告欄。③期限公開④結果公開。
(三)便民原則。
便民原則是我國法律制度的重要價值取向,也是行政機關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應當恪守的基本準則。要求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盡量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服務群眾,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有關部門聯合辦公,實行相當集中行政許可,統一辦證,只要符合條件當場辦理,立等可取,手續不完整的要一次性告知。一些文字錯誤允許當場改正,提倡“人性化”服務,以人為本,換位思考。
(四)救濟原則。
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國家予以補救的制度。相對人在行政法上有十種權利:申請權,參與權,知情權,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訴權,訴訟權,索賠權和抵制權。法定的救濟途徑是復議、訴訟和賠償。而要行使救濟權就必須先擁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要讓人有講話的權利和機會,不要因為相對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五)信賴保護原則。
它是指管理相對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到法律的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若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這是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引申,意思是政府要言而有信,說到做到。對合法行為要補償,對違法行為要賠償。
(六)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它是指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它行政許可不得轉讓。行政許可種類繁多,達2600多種類型,涉及到專業知識、技術標準等問題,與主體人身關系密切,絕大多數不能繼承或買賣。
(七)監督原則。
它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監督。包括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和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監督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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